?经开区分局关于江苏德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3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经开区分局关于江苏德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23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环开分表复〔2024〕9号
关于江苏 (略) 年产23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 (略) :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江苏 (略) 年产23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江苏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8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无生活污水;本项目生产废水为冲洗废水,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膨胀珍珠岩生产线预热、膨胀、分离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多管除尘预处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投料废气一并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石膏基自流平砂浆、特种砂浆和轻质抹灰石膏生产线混合搅拌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旋风除尘预处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投料废气一并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料仓废气由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车辆运输粉尘通过洒水抑尘、降低车速等降尘措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建设项目膨胀珍珠岩生产线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特种砂浆、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及轻质抹灰石膏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表3污染物排放限值;膨胀珍珠岩生产线预热、膨胀、分离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因膨胀珍珠岩生产线预热、膨胀、分离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与膨胀珍珠岩生产线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同一排气筒(DA001)排放,DA001颗粒物排放标准同时涉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因此,本次评价DA001颗粒物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
3、本项目选用低噪音设备、消声减震、利用建筑物隔声屏蔽、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营运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设置一座30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建设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沉淀渣、废布袋、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尘和杂质,沉淀渣、废布袋、废包装袋、杂质、除尘器收集尘集中收集后外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5、本项目以生产车间为边界外扩50m范围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结合厂界平面布置图及现有工程卫生防护距离(厂界外100m),确定扩建项目建成后全厂最终仍以厂界外1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设置的相关要求。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点以及其他环境空气敏感保护点。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及生活废水,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20吨,COD≤0.034吨、SS≤0.012吨、氨氮≤0.003吨、总磷≤0.00048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6982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1.1665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 (略) 经开区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执行。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 年 3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0-*-89-01-*)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3〕374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淮环开分表复〔2024〕9号
关于江苏 (略) 年产23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 (略) :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江苏 (略) 年产23万吨新型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江苏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8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无生活污水;本项目生产废水为冲洗废水,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膨胀珍珠岩生产线预热、膨胀、分离废气经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采用多管除尘预处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投料废气一并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石膏基自流平砂浆、特种砂浆和轻质抹灰石膏生产线混合搅拌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采用旋风除尘预处理,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投料废气一并采用布袋除尘处理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料仓废气由密闭管道负压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车辆运输粉尘通过洒水抑尘、降低车速等降尘措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建设项目膨胀珍珠岩生产线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特种砂浆、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及轻质抹灰石膏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表3污染物排放限值;膨胀珍珠岩生产线预热、膨胀、分离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因膨胀珍珠岩生产线预热、膨胀、分离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与膨胀珍珠岩生产线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同一排气筒(DA001)排放,DA001颗粒物排放标准同时涉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因此,本次评价DA001颗粒物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
3、本项目选用低噪音设备、消声减震、利用建筑物隔声屏蔽、加强操作管理和维护、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项目营运期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项目设置一座300m2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建设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沉淀渣、废布袋、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尘和杂质,沉淀渣、废布袋、废包装袋、杂质、除尘器收集尘集中收集后外售;一般工业固废储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规定。
5、本项目以生产车间为边界外扩50m范围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结合厂界平面布置图及现有工程卫生防护距离(厂界外100m),确定扩建项目建成后全厂最终仍以厂界外10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设置的相关要求。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点以及其他环境空气敏感保护点。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及生活废水,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120吨,COD≤0.034吨、SS≤0.012吨、氨氮≤0.003吨、总磷≤0.00048吨。
2、废气(有组织):颗粒物≤0.6982吨;
废气(无组织)颗粒物≤1.1665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 (略) 经开区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执行。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RTO焚烧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主动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 年 3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0-*-89-01-*)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3〕374号)
抄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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