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略) 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 (略) 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 (略) 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了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参与度,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确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现将《 (略) 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公众可于2024年3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网站留言,在本网页下方在线提出您的意见建议。
二、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反映意见建议。
四、信件传达,通信地址: (略) 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股( (略) 东坡区环湖东路47号)
附件: (略) 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
(略) 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7日
附件
(略) 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经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后将该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东坡区土地管理范围内和授权东坡区管 (略) 规划区土地管理范围内(不含未授 (略) 规划区 (略) 本级土地管理范围和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土地管理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部门职能职责
(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东坡区土地管理范围内和授权东坡区管 (略) 规划区土地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
(二)区发改、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配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
第五条 划拨用地范围
下列东坡区土地管理范围内和授权东坡区管 (略) 规划区土地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其他符合划拨供地政策规定的康养、医疗、教育等非营利性用地,也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第六条 划拨用地原则
划拨土地必须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定用地规模,具体用地面积以区人民政府审定面积为准。
第七条 划拨用地类型
(一)军事、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 (略) 政等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公办教体设施、公立医疗机构等公益事业用地,可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无偿交付或缴纳划拨价款后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和民营非营利性教体设施、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及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康养等项目用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缴纳划拨价款后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 划拨用地价款
缴纳的划拨价款参照东坡区土地管理范围内和授权东坡区管 (略) 规划区土地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平均成本确定:崇礼镇、尚义镇、太和镇、松江镇、永寿镇按70万元/亩划拨;富牛镇、修文镇、思蒙镇、万胜镇、秦家镇、多悦镇、三苏镇、复兴镇按40万元/亩划拨,对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后,若征地拆迁安置平均成本重新确定的,按重新确定的标准缴纳划拨用地价款,并重新公布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略) 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 (略) 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 (略) 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了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参与度,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确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现将《 (略) 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公众可于2024年3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网站留言,在本网页下方在线提出您的意见建议。
二、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反映意见建议。
四、信件传达,通信地址: (略) 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利用股( (略) 东坡区环湖东路47号)
附件: (略) 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
(略) 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7日
附件
(略) 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经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后将该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东坡区土地管理范围内和授权东坡区管 (略) 规划区土地管理范围内(不含未授 (略) 规划区 (略) 本级土地管理范围和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土地管理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部门职能职责
(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东坡区土地管理范围内和授权东坡区管 (略) 规划区土地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
(二)区发改、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配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
第五条 划拨用地范围
下列东坡区土地管理范围内和授权东坡区管 (略) 规划区土地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其他符合划拨供地政策规定的康养、医疗、教育等非营利性用地,也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第六条 划拨用地原则
划拨土地必须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定用地规模,具体用地面积以区人民政府审定面积为准。
第七条 划拨用地类型
(一)军事、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 (略) 政等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公办教体设施、公立医疗机构等公益事业用地,可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无偿交付或缴纳划拨价款后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和民营非营利性教体设施、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及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康养等项目用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缴纳划拨价款后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 划拨用地价款
缴纳的划拨价款参照东坡区土地管理范围内和授权东坡区管 (略) 规划区土地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平均成本确定:崇礼镇、尚义镇、太和镇、松江镇、永寿镇按70万元/亩划拨;富牛镇、修文镇、思蒙镇、万胜镇、秦家镇、多悦镇、三苏镇、复兴镇按40万元/亩划拨,对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后,若征地拆迁安置平均成本重新确定的,按重新确定的标准缴纳划拨用地价款,并重新公布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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