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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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3月7日我局对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3号

关于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 (略) 拟投资8000万元建设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

固液分离处置装置(新建);有机废水处置装置(包括低温蒸发和含氰废水)(新建);含重金属废水处置(新建);含锂废液资源化处置(新建);废活性炭再生装置(新建);搓球系统(新建);减量化系统(改建);高温熔融系统(改建);飞灰水洗系统(改建);废酸废碱综合处置工程(改建)。其它储运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依托现有及园区。

建设规模:

1.固液分离处置:处置规模为10000吨/年;2.含重金属废水处置:处置规模为5000吨/年;3.废酸、废碱综合处置:处置能力共计20000吨,其中废酸处理能力为10000吨/年、废碱液处理能力10000吨/年;4.有机废水处置装置:处置能力为10000吨/年,进入低温蒸发有机废水处置9500吨/年,进入含氰废水处置500吨/年;5.含锂废液资源化:规模为6000吨/年;6.飞灰水洗系统:处置收集飞灰共收集30000吨/年,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20000吨/年,危险废物焚烧飞灰10000吨/年;7.废活性炭再生:处置规模为5000吨/年;8.搓球系统:约为500吨/年;9.减量化系统:减量化装置分成 2套系统,1#减量化装置设计建设规模为9000吨/年,2#减量化装置处理量为44975吨/年(其中:外来16500吨/年,自产28475吨/年);10.高温熔融系统:处置规模为78342.5吨/年(其中:外来23000吨/年,自产55342.5吨/年)。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场地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排放浓度限值。

固液分离处置装置及有机废水处置废气均依托废乳化液及含有污水废气处理装置,废气经“碱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0;高15m)排放。

有机废水处置废气+固液分离废气中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

废酸碱处置有机废气及酸性废气、含氰废水处置有机废气、含锂资源化处置有机废气均依托污水处理废气处理装置,废气经“两级碱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3;高25m)排放。

含氰有机废水处置废气+废酸、废碱处置废气+含锂废液处置废气中的NMHC、氯化氢和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飞灰水洗系统原灰仓贮存时产生的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9;高15m)排放,制浆罐产生的氨气和粉尘及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氨气通过洗涤塔+稀硫酸吸收+水吸收处理后经排气筒(DA020;高15m)排放。

飞灰水洗灰仓废气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飞灰水洗制浆罐废气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废活性炭再生系统破包、投料、装箱时产生的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21;高30m)排放,振动、下料、筛分、包装时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22;高30m)排放,活性炭再生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经燃尽室+SNCR脱硝后进入高温熔融系统废气处理装置中“急冷+活性炭喷射+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湿法(氢氧化钠溶液)脱硫、脱酸”装置处理后共同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8;高50m)排放。

活性炭再生破包等废气中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NMHC、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活性炭再生下料等废气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

搓球系统中在破损铁桶经搓球机时会产生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23;高15m)排放。

搓球废气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

减量化系统废气通过炉内脱硫+水吸收+布袋除尘+稀硫酸喷淋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7;高15m)排放。

减量化熔融车间烘干烟气中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二级标准,SO2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二级标准,NOX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烘干烟气中的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标准值。

高温熔融废气通过重力预除尘+ RTO燃烧+余热锅炉+SCR脱硝+急冷+活性炭喷射+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湿法(氢氧化钠溶液)脱硫、脱酸后经烟囱(DA018;高50m)排放。

废活性炭再生、高温熔融炉烟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浓度限值。

本项目须按规范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其它污染因子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项目排气筒DA018设置在线监测装置(新建)。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清污分流”。

本项目废水分类处理,其中高盐、含重金属废水分别经1#车间、2#车间混凝沉淀池,经2#调节池后去三效蒸发A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去污水站处理。物化车间的含重金属废水、含锂资源化废水、废酸碱废水、含氰有机废水均为高盐废水去物化车间三效蒸发器B处理后废水经3#调节池去污水站处理。其他低盐废水,固液分离废水、有机废水处理不含氰废水经1#调节池进入污水处理站。减量化装置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和设备清洗、洗车废水、循环水排污水、初期雨水等经3#调节池进入污水处理站。项目产生的污水经过厂区内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含重金属废水处置工段、高温熔融车间重金属混凝沉淀系统废水预处理站出水一类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排放浓度。

厂区废水总排口排水中的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余污染因子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的表2标准值。

厂区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依托)。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选购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建设单位各工艺单元全部投入运营后,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均可回用于生产、综合利用或焚烧、填埋,不外排。

建设单位各工艺单元全部投入运营前,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在危废暂存间(依托;建筑面积50m2)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填埋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

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等7项标准。

5.本项目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6.本项目应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进场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进场危险废物台账制度,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的进场危险废物,进场危险废物贮存应做到稳定化,应加强进场危险废物贮存的风险管控,进场危险废物贮存及其风险管控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初期雨水收集池依托现有。

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依托现有。

7.本项目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危险废物种类及来源,进行处置及综合利用。

8.本项目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相关规定要求。

9.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10.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1.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2.本 (略) 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负责日常监管,危险废物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环境保护科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3月7日我局对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3号

关于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 (略) 拟投资8000万元建设抚顺再生资源产业园危废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主要建设内容:

固液分离处置装置(新建);有机废水处置装置(包括低温蒸发和含氰废水)(新建);含重金属废水处置(新建);含锂废液资源化处置(新建);废活性炭再生装置(新建);搓球系统(新建);减量化系统(改建);高温熔融系统(改建);飞灰水洗系统(改建);废酸废碱综合处置工程(改建)。其它储运工程、公用工程、辅助工程依托现有及园区。

建设规模:

1.固液分离处置:处置规模为10000吨/年;2.含重金属废水处置:处置规模为5000吨/年;3.废酸、废碱综合处置:处置能力共计20000吨,其中废酸处理能力为10000吨/年、废碱液处理能力10000吨/年;4.有机废水处置装置:处置能力为10000吨/年,进入低温蒸发有机废水处置9500吨/年,进入含氰废水处置500吨/年;5.含锂废液资源化:规模为6000吨/年;6.飞灰水洗系统:处置收集飞灰共收集30000吨/年,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20000吨/年,危险废物焚烧飞灰10000吨/年;7.废活性炭再生:处置规模为5000吨/年;8.搓球系统:约为500吨/年;9.减量化系统:减量化装置分成 2套系统,1#减量化装置设计建设规模为9000吨/年,2#减量化装置处理量为44975吨/年(其中:外来16500吨/年,自产28475吨/年);10.高温熔融系统:处置规模为78342.5吨/年(其中:外来23000吨/年,自产55342.5吨/年)。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 (略) 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场地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排放浓度限值。

固液分离处置装置及有机废水处置废气均依托废乳化液及含有污水废气处理装置,废气经“碱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0;高15m)排放。

有机废水处置废气+固液分离废气中的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

废酸碱处置有机废气及酸性废气、含氰废水处置有机废气、含锂资源化处置有机废气均依托污水处理废气处理装置,废气经“两级碱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3;高25m)排放。

含氰有机废水处置废气+废酸、废碱处置废气+含锂废液处置废气中的NMHC、氯化氢和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飞灰水洗系统原灰仓贮存时产生的粉尘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9;高15m)排放,制浆罐产生的氨气和粉尘及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氨气通过洗涤塔+稀硫酸吸收+水吸收处理后经排气筒(DA020;高15m)排放。

飞灰水洗灰仓废气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飞灰水洗制浆罐废气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氨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废活性炭再生系统破包、投料、装箱时产生的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21;高30m)排放,振动、下料、筛分、包装时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22;高30m)排放,活性炭再生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经燃尽室+SNCR脱硝后进入高温熔融系统废气处理装置中“急冷+活性炭喷射+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湿法(氢氧化钠溶液)脱硫、脱酸”装置处理后共同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8;高50m)排放。

活性炭再生破包等废气中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NMHC、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活性炭再生下料等废气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

搓球系统中在破损铁桶经搓球机时会产生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DA023;高15m)排放。

搓球废气中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

减量化系统废气通过炉内脱硫+水吸收+布袋除尘+稀硫酸喷淋处理后经排气筒(DA017;高15m)排放。

减量化熔融车间烘干烟气中烟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二级标准,SO2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二级标准,NOX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烘干烟气中的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的标准值。

高温熔融废气通过重力预除尘+ RTO燃烧+余热锅炉+SCR脱硝+急冷+活性炭喷射+消石灰喷射+布袋除尘+湿法(氢氧化钠溶液)脱硫、脱酸后经烟囱(DA018;高50m)排放。

废活性炭再生、高温熔融炉烟气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浓度限值。

本项目须按规范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其它污染因子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项目排气筒DA018设置在线监测装置(新建)。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清污分流”。

本项目废水分类处理,其中高盐、含重金属废水分别经1#车间、2#车间混凝沉淀池,经2#调节池后去三效蒸发A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去污水站处理。物化车间的含重金属废水、含锂资源化废水、废酸碱废水、含氰有机废水均为高盐废水去物化车间三效蒸发器B处理后废水经3#调节池去污水站处理。其他低盐废水,固液分离废水、有机废水处理不含氰废水经1#调节池进入污水处理站。减量化装置水喷淋废水、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和设备清洗、洗车废水、循环水排污水、初期雨水等经3#调节池进入污水处理站。项目产生的污水经过厂区内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含重金属废水处置工段、高温熔融车间重金属混凝沉淀系统废水预处理站出水一类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排放浓度。

厂区废水总排口排水中的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余污染因子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的表2标准值。

厂区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依托)。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选购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建设单位各工艺单元全部投入运营后,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均可回用于生产、综合利用或焚烧、填埋,不外排。

建设单位各工艺单元全部投入运营前,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在危废暂存间(依托;建筑面积50m2)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危险废物填埋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

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等7项标准。

5.本项目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6.本项目应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进场危险废物的管理,建立进场危险废物台账制度,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的进场危险废物,进场危险废物贮存应做到稳定化,应加强进场危险废物贮存的风险管控,进场危险废物贮存及其风险管控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初期雨水收集池依托现有。

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依托现有。

7.本项目须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危险废物种类及来源,进行处置及综合利用。

8.本项目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相关规定要求。

9.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10.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1.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2.本 (略) 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负责日常监管,危险废物 (略) 生态环境局工业环境保护科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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