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中正鑫源环保有限公司8万吨/年废矿物油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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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正鑫源环保有限公司8万吨/年废矿物油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新疆 (略) 8万吨/年废矿物油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第二师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双丰循环经济产业园资源循环利用区内,新建废矿物油回收再利用生产线1条、改性沥青调和生产线1条,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工程总投资13226万元,环保投资182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3.76%。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修编(2020-2035年)》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油气回收装置和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气经“冷凝回收”处理后,送加热炉焚烧处理;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沥青调和装置废气经“三级喷淋塔+除湿除雾塔+电解电捕塔+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苯并[a]芘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采用全密闭式,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量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危废暂存间废气经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污染管控措施。加强对泵、阀门、开口管线的管理和维护,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对发现的泄漏点及时修复。定期做好污水处理厂栅渣和污泥的清运和处置工作。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苯并[a]芘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6.395吨/年、0.432吨/年。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预处理沉降、电脱工序和塔顶回流罐产生的含油废水经“三级隔油+水力旋流+气浮+反渗透(RO)”处理后,清净水回用于循环水补水或脱盐工序,含盐废水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生产车间、含油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池、储罐区、循环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分别在项目区东北侧、南侧和厂区内污水处理站下游设置地下水监测点,共设置3个地下水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分别在污水处理站下游、储罐区、生产装置区和公用工程区设置土壤监测点,共设置4个土壤监测点,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测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沉降脱水机械废物、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废UV灯管、污水站处理含油污泥、脱溶塔底泥、废油桶、污水处理废膜属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化生产。加强危险化学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泄漏报警。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罐区四周设置围堰。事故状态下,储罐泄漏料液收集后送备用罐回用。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水池。事故解除后,事故废水经调蓄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在加热炉排气筒、沥青调和装置排气筒烟道烟气测孔处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项目厂界设置VOCs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测设施,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须直接采集传输,在线设施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厂区进出口、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储罐区等关键环节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防沙治沙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噪声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九)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按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我局委托第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新疆 (略) 8万吨/年废矿物油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第二师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双丰循环经济产业园资源循环利用区内,新建废矿物油回收再利用生产线1条、改性沥青调和生产线1条,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工程总投资13226万元,环保投资182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3.76%。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修编(2020-2035年)》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油气回收装置和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气经“冷凝回收”处理后,送加热炉焚烧处理;加热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沥青调和装置废气经“三级喷淋塔+除湿除雾塔+电解电捕塔+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苯并[a]芘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采用全密闭式,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量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危废暂存间废气经一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污染管控措施。加强对泵、阀门、开口管线的管理和维护,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对发现的泄漏点及时修复。定期做好污水处理厂栅渣和污泥的清运和处置工作。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苯并[a]芘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5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6.395吨/年、0.432吨/年。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预处理沉降、电脱工序和塔顶回流罐产生的含油废水经“三级隔油+水力旋流+气浮+反渗透(RO)”处理后,清净水回用于循环水补水或脱盐工序,含盐废水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生产车间、含油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池、储罐区、循环水池、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分别在项目区东北侧、南侧和厂区内污水处理站下游设置地下水监测点,共设置3个地下水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分别在污水处理站下游、储罐区、生产装置区和公用工程区设置土壤监测点,共设置4个土壤监测点,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测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沉降脱水机械废物、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废UV灯管、污水站处理含油污泥、脱溶塔底泥、废油桶、污水处理废膜属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化生产。加强危险化学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泄漏报警。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罐区四周设置围堰。事故状态下,储罐泄漏料液收集后送备用罐回用。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水池。事故解除后,事故废水经调蓄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在加热炉排气筒、沥青调和装置排气筒烟道烟气测孔处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项目厂界设置VOCs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测设施,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须直接采集传输,在线设施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厂区进出口、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储罐区等关键环节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防沙治沙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噪声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九)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按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我局委托第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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