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克达拉经开区2×50MW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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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克达拉经开区2×50MW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 (略) :

你公司《关于〈可克达拉经开区2×50MW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第四师可克达拉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产业配套区内。本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新建1×50兆瓦背压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2×32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二期新建1×50兆瓦背压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1×32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辅机循环采用闭式冷却塔。全年供热量389.87万吉焦,发电量3.19亿千瓦·时。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工程总投资87467.24万元,环保投资1784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4%。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四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可克达拉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5年)》《可克达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区供热专项规划(2021-2035年)》《可克达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区热电联产规划(2023-2030年)》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第四 (略) 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关于可克达拉经开区2×50MW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批复》(师市发改投资发〔2023〕58号)。第四 (略) 人民政府出具了区域削减替代来源的承诺函,并按其承诺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采用“炉内喷钙脱硫+炉外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系统”处理;氮氧化物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装置”处理,每台SCR装置设一套完整的氨喷射系统,采用精准喷氨;粉尘采用“双室两电场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汞及其化合物采用“脱硝+炉内脱硫+静电除尘器除尘+炉外半干法烟气脱硫+布袋除尘器”协同处理。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控制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T3909-2016)要求;林格曼黑度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碎煤机楼、转运站、石灰石粉仓、生石灰粉仓、灰库、渣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污染管控措施。采取密闭化、连续化、自控化生产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建设全封闭煤场和封闭式输煤栈道,汽车卸煤沟设置液压翻板配套脉冲袋式除尘器,翻车机卸煤区域设置微负压用于收集卸煤时散逸的粉尘;煤场内部、灰库和渣仓四周设置喷雾抑尘装置;石灰石粉、尿素、生石灰粉采用专用汽车全封闭运输;除灰、除渣系统采用气力输送方式;储罐均密封设置;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采用新能源运输车辆。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13.84吨/年、58.35吨/年、102.73吨/年。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化学处理系统酸碱废水、化学处理系统超滤反冲洗废水、锅炉定时排污水送地埋式工业废水处理站,经“混凝+过滤+二级反渗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19923-2005)要求后,回用于化学水超滤水箱、地面冲洗、输煤系统、脱硫系统、厂区杂用水等;输煤系统产生的含煤冲洗废水送含煤废水处理站(车间封闭),经“混凝+沉淀+过滤”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19923-2005)要求后回用于输煤系统;锅炉酸洗废液分批排入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空气预热器、省煤器和锅炉烟气侧等设备冲洗排水为间隙排放,经中和预处理后直接排入地埋式回用水池作为循环水回用;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后清水回用于输煤系统和厂区杂用水;生活污水送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经“生化反应+沉淀+过滤+消毒”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要求后夏季回用于厂区道路浇洒和绿化冬季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水

(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事故油池、事故水池、脱硫区域、工业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含煤废水处理站、危险废物贮存库、周转灰渣场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依托项目区下游西南侧1个地下水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在项目区内及厂区东南西北各设置1个土壤监测点,共设置5个土壤监测点,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测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脱硝废催化剂、废变压器油、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废油属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弃除尘布袋需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按鉴别结果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鉴别结果出具之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升压站,升压站厂房外悬挂设立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及环保标志;加强电磁水平监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频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离地面1.5米高度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生产过程密闭化生产。加强危险化学品储运和使用管理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柴油储罐区设置围堰,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水池,收纳事故废水。事故状态下,储罐泄漏原料收集至应急储罐回用,事故废水泵入应急事故池。事故解除后,事故废水经调蓄送入地埋式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在变电站内设置事故油池,在变压器底部设置贮油坑,事故解除后,事故废油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脱硫脱硝、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

(八)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在烟道上设置规范的烟气测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须直接采集传输,在线设施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厂界四周及主导风向下风向共设置7个空气质量微站,在线设施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建立完善的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及台账管理制度,在厂区进出口、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关键部位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九)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防沙治沙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噪声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十)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按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我局委托第四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四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 (略) :

你公司《关于〈可克达拉经开区2×50MW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第四师可克达拉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产业配套区内。本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新建1×50兆瓦背压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2×32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二期新建1×50兆瓦背压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1×32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辅机循环采用闭式冷却塔。全年供热量389.87万吉焦,发电量3.19亿千瓦·时。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工程总投资87467.24万元,环保投资1784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4%。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四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可克达拉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3-2035年)》《可克达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区供热专项规划(2021-2035年)》《可克达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区热电联产规划(2023-2030年)》及规划环评相关要求。第四 (略) 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关于可克达拉经开区2×50MW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批复》(师市发改投资发〔2023〕58号)。第四 (略) 人民政府出具了区域削减替代来源的承诺函,并按其承诺落实相关主体责任。

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采用“炉内喷钙脱硫+炉外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系统”处理;氮氧化物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装置”处理,每台SCR装置设一套完整的氨喷射系统,采用精准喷氨;粉尘采用“双室两电场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汞及其化合物采用“脱硝+炉内脱硫+静电除尘器除尘+炉外半干法烟气脱硫+布袋除尘器”协同处理。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控制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T3909-2016)要求;林格曼黑度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碎煤机楼、转运站、石灰石粉仓、生石灰粉仓、灰库、渣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污染管控措施。采取密闭化、连续化、自控化生产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建设全封闭煤场和封闭式输煤栈道,汽车卸煤沟设置液压翻板配套脉冲袋式除尘器,翻车机卸煤区域设置微负压用于收集卸煤时散逸的粉尘;煤场内部、灰库和渣仓四周设置喷雾抑尘装置;石灰石粉、尿素、生石灰粉采用专用汽车全封闭运输;除灰、除渣系统采用气力输送方式;储罐均密封设置;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采用新能源运输车辆。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13.84吨/年、58.35吨/年、102.73吨/年。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化学处理系统酸碱废水、化学处理系统超滤反冲洗废水、锅炉定时排污水送地埋式工业废水处理站,经“混凝+过滤+二级反渗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19923-2005)要求后,回用于化学水超滤水箱、地面冲洗、输煤系统、脱硫系统、厂区杂用水等;输煤系统产生的含煤冲洗废水送含煤废水处理站(车间封闭),经“混凝+沉淀+过滤”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19923-2005)要求后回用于输煤系统;锅炉酸洗废液分批排入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空气预热器、省煤器和锅炉烟气侧等设备冲洗排水为间隙排放,经中和预处理后直接排入地埋式回用水池作为循环水回用;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后清水回用于输煤系统和厂区杂用水;生活污水送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经“生化反应+沉淀+过滤+消毒”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要求后夏季回用于厂区道路浇洒和绿化冬季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水

(三)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事故油池、事故水池、脱硫区域、工业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含煤废水处理站、危险废物贮存库、周转灰渣场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依托项目区下游西南侧1个地下水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在项目区内及厂区东南西北各设置1个土壤监测点,共设置5个土壤监测点,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监测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脱硝废催化剂、废变压器油、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废油属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弃除尘布袋需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按鉴别结果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鉴别结果出具之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升压站,升压站厂房外悬挂设立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及环保标志;加强电磁水平监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频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离地面1.5米高度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生产过程密闭化生产。加强危险化学品储运和使用管理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柴油储罐区设置围堰,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应急事故水池,收纳事故废水。事故状态下,储罐泄漏原料收集至应急储罐回用,事故废水泵入应急事故池。事故解除后,事故废水经调蓄送入地埋式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在变电站内设置事故油池,在变压器底部设置贮油坑,事故解除后,事故废油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脱硫脱硝、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

(八)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污染物排放口的设置。在烟道上设置规范的烟气测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须直接采集传输,在线设施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厂界四周及主导风向下风向共设置7个空气质量微站,在线设施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建立完善的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及台账管理制度,在厂区进出口、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库等关键部位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九)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防沙治沙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噪声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十)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按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我局委托第四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四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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