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年产7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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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年产7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4〕11号

中国 (略) 盐城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 (略) 盐城分公司年产7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拟租用位于珠江路22号的江苏国新 (略) 二工厂部分土地和厂房,建设7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焊装、总装生产线,配套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冲压线依托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蔚山工厂已有生产线;项目涂装线收购江苏 (略) 二工厂已有生产线,涂装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原料贮存、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均依托江苏 (略) 二工厂现有工程。本次评价包括珠江路22号厂区建设内容、收购的江苏 (略) 二工厂涂装生产线,不包含中国一汽蔚山工厂冲压生产线。项目建设后,形成年产7万辆E131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能力。

该项目符合国家、 (略) 产业政策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定位,符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22号令)等文件规定,于2023年1 (略) 发展改革委备案(苏发改备〔2023〕6号)。你公司乘用车生产资质来源于江苏国新 (略) ,本次建设不突破江苏国新 (略) 原有7万辆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能力。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工艺过程排放的*苯、二*苯、苯系物和总挥发性有机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表1和表3标准限值;工艺废气中颗粒物(烟粉尘、漆雾),RTO焚烧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危废库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珠江路22号厂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雨淋检测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并接管至 (略) 处理。涂装线厂区磷化废水经混凝沉淀预处理后,与电泳废水、脱脂废水、喷漆废水经“二级混凝沉淀+气浮+A/O+石英砂过滤”处理后接管至盐城 (略) 处理。全厂仅设置一个雨水排放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噪声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周边敏感目标达《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标准。在珠江路22号厂区试车跑道高速段设置全封闭型声屏障、高速段以外的试车跑道北侧设置半封闭型声屏障。严格执行《报告书》确定的试车跑道运行时间,其他时间不得运行。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涂装车间、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油化库、污水处理设施和各污水输送管道等场所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焚烧炉等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本项目投产前,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江苏 (略) 二工厂应按《报告书》中所述涂装生产线变化情况,变更公司排污许可证。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珠江路22号厂区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3867/23867吨,化学需氧量≤6.371/1.193吨,悬浮物≤2.229/0.239吨,氨氮≤0.488/0.119吨,总氮≤0.761/0.358吨,总磷≤85/12千克,石油类≤24/24千克。

涂装生产线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191.3/38.73吨,悬浮物≤19.55/7.74吨,氨氮≤0.2/0.16吨,总磷≤3.05/0.2吨,石油类≤7.44/1.94吨,总锌≤0.3/0.3吨,总镍≤0.15/0.15吨。

2.珠江路22号厂区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472吨(其中*苯≤0.007吨,二*苯≤0.028吨),颗粒物≤0.03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1.905吨(其中*苯≤0.004吨,二*苯≤0.015吨),颗粒物≤0.452吨。

涂装生产线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不超原江苏 (略) 二工厂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涂装生产线总量。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本项目投产前,落实“以新带老”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新老衔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亭湖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2-*-04-01-*)

苏环审〔2024〕11号

中国 (略) 盐城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 (略) 盐城分公司年产7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拟租用位于珠江路22号的江苏国新 (略) 二工厂部分土地和厂房,建设7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焊装、总装生产线,配套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冲压线依托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蔚山工厂已有生产线;项目涂装线收购江苏 (略) 二工厂已有生产线,涂装线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原料贮存、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均依托江苏 (略) 二工厂现有工程。本次评价包括珠江路22号厂区建设内容、收购的江苏 (略) 二工厂涂装生产线,不包含中国一汽蔚山工厂冲压生产线。项目建设后,形成年产7万辆E131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能力。

该项目符合国家、 (略) 产业政策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定位,符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22号令)等文件规定,于2023年1 (略) 发展改革委备案(苏发改备〔2023〕6号)。你公司乘用车生产资质来源于江苏国新 (略) ,本次建设不突破江苏国新 (略) 原有7万辆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能力。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同行业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工艺过程排放的*苯、二*苯、苯系物和总挥发性有机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表1和表3标准限值;工艺废气中颗粒物(烟粉尘、漆雾),RTO焚烧炉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危废库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珠江路22号厂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雨淋检测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并接管至 (略) 处理。涂装线厂区磷化废水经混凝沉淀预处理后,与电泳废水、脱脂废水、喷漆废水经“二级混凝沉淀+气浮+A/O+石英砂过滤”处理后接管至盐城 (略) 处理。全厂仅设置一个雨水排放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噪声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周边敏感目标达《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标准。在珠江路22号厂区试车跑道高速段设置全封闭型声屏障、高速段以外的试车跑道北侧设置半封闭型声屏障。严格执行《报告书》确定的试车跑道运行时间,其他时间不得运行。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涂装车间、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油化库、污水处理设施和各污水输送管道等场所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焚烧炉等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本项目投产前,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江苏 (略) 二工厂应按《报告书》中所述涂装生产线变化情况,变更公司排污许可证。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珠江路22号厂区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3867/23867吨,化学需氧量≤6.371/1.193吨,悬浮物≤2.229/0.239吨,氨氮≤0.488/0.119吨,总氮≤0.761/0.358吨,总磷≤85/12千克,石油类≤24/24千克。

涂装生产线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191.3/38.73吨,悬浮物≤19.55/7.74吨,氨氮≤0.2/0.16吨,总磷≤3.05/0.2吨,石油类≤7.44/1.94吨,总锌≤0.3/0.3吨,总镍≤0.15/0.15吨。

2.珠江路22号厂区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472吨(其中*苯≤0.007吨,二*苯≤0.028吨),颗粒物≤0.03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1.905吨(其中*苯≤0.004吨,二*苯≤0.015吨),颗粒物≤0.452吨。

涂装生产线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不超原江苏 (略) 二工厂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涂装生产线总量。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本项目投产前,落实“以新带老”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新老衔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亭湖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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