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长泰区农业农村局漳州市长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长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的函
漳州市长泰区农业农村局漳州市长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长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的函
(略) 长泰区农业农村局 (略) 长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长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工作的函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根据省委农办等11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农办〔2019〕18号)、省委农办等12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2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规〔2020〕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推动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现将2024年长泰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1.评选条件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从各乡镇(场、区、办事处)推荐上报的合作社中择优评选,并优先推选拥有“三品一标”或注册商标的合作社。2011年以来已被评为国家、省、市、区级示范社的不再参加评选。具体如下:
(1)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1年。
(2)合作社成员数5人(含)以上。
(3)合作社注册资金在*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15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4000亩以上。
(4)农机、植保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元以上,其他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元以上。
(5)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进行可分配盈余分配。
(6)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规定,生产的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纳入“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规定及时上传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
(7)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2.申报材料
(1)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行文推荐上报2024年区级示范社的文件;
(2)《20 (略) 长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1);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略) 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4)合作社开户许可证(对公账户);
(5)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
(6)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7)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8)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9)征信报告;
(10)环评证明(复印件,只限畜牧业类合作社提供);
(11)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提供近一年由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生产档案、赋码出证记录(系统截图);
(12)合作社如有主产品“三品”认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知名品牌,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和农超对接,使用财务软件管理,获得表彰和取得的荣誉等情况,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加分项;
(13)合作社标牌、规章制度上墙、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开展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片(彩印)。
以上申报材料按(1)到(13)的顺序装订成册,A4纸张打印,如属复印件,需加盖合作社公章。
二、家庭农场示范场
1.评选条件
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从各乡镇(场、区、办事处)推荐上报的家庭农场中择优评选,2013年以来已被评为省、市级、区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不再参与评选。参加评选的家庭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具体条件参照《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闽农规〔2020〕4号)有关要求(规模标准详见附件3)。鼓励家庭农场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商标注册或积极参与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2.申报材料
(1)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行文推荐上报2024年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文件;
(2)《20 (略) 长泰区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附件2);
(3)家庭农场运营情况报告及发展规划;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家庭农场开户许可证(对公账户);
(6)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或国有农场农工身份证明,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有常年雇工的家庭农场还需提供常年雇工身份证明;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对尚未取得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的,需由家庭农场所经营土地的所有权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家庭农场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记录复印件。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提供近一年由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生产档案、赋码出证记录(系统截图);
(9)2023年以来生产经营有关的会计核算或财务收支记录复印件;
(10)畜禽养殖业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家庭农场如有取得农业技能培训证书、注册商标、产品认证或参与展示展销活动以及受到表彰的,可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作为加分项;
(12)家庭农场标牌、生产经营设施、管理用房、制度上墙等相片(彩印)。
以上申报材料如属复印件,需加盖家庭农场公章,并按(1)至(12)的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评选程序
1.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场、区、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审查。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在2024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4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并提交电子文档。
3.认定。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评审认定,并在长 (略) 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予以发文公布。
四、申报数量及有关要求
2024年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拟评选总数25个,其中:示范社5个,示范场20个,并根据实际申报情况,适当调剂示范社、示范场指标和乡镇(场、区、办事处)间的指标。粮食类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优先推荐。具体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乡镇(场、区、办事处) | 推荐名额 | |
农民合作社 | 家庭农场 | |
岩溪镇 | 1 | 4 |
开发区 | 0 | 0 |
武安镇 | 0 | 2 |
陈巷镇 | 2 | 4 |
枋洋镇 | 1 | 5 |
坂里乡 | 1 | 2 |
古农农场 | 0 | 1 |
旅游区 | 0 | 1 |
林墩办事处 | 0 | 1 |
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 (略) 长泰区2024年六大重点产业项目“提质年”比乡村振兴“长泰样板”活动考核,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完成培育任务。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的推荐上报工作,符合条件的都要应报尽报。对推荐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防止推荐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五、联系方式
1. (略) 长泰区农业农村局 杨春龙、戴坤鸿、黄张语
电话:0596-*
2. (略) 长泰区财政局农业科 戴玉和
电话:0596-*
(略) 长泰区农业农村局 (略) 长泰区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
(略) 长泰区农业农村局 (略) 长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长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工作的函
各乡镇(场、区、办事处):
根据省委农办等11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农办〔2019〕18号)、省委农办等12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2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农规〔2020〕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推动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现将2024年长泰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1.评选条件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从各乡镇(场、区、办事处)推荐上报的合作社中择优评选,并优先推选拥有“三品一标”或注册商标的合作社。2011年以来已被评为国家、省、市、区级示范社的不再参加评选。具体如下:
(1)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1年。
(2)合作社成员数5人(含)以上。
(3)合作社注册资金在*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15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4000亩以上。
(4)农机、植保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元以上,其他类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元以上。
(5)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进行可分配盈余分配。
(6)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规定,生产的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须纳入“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按规定及时上传农产品安全追溯信息。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
(7)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2.申报材料
(1)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行文推荐上报2024年区级示范社的文件;
(2)《20 (略) 长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1);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略) 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4)合作社开户许可证(对公账户);
(5)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
(6)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7)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8)202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9)征信报告;
(10)环评证明(复印件,只限畜牧业类合作社提供);
(11)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提供近一年由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生产档案、赋码出证记录(系统截图);
(12)合作社如有主产品“三品”认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知名品牌,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和农超对接,使用财务软件管理,获得表彰和取得的荣誉等情况,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加分项;
(13)合作社标牌、规章制度上墙、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开展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片(彩印)。
以上申报材料按(1)到(13)的顺序装订成册,A4纸张打印,如属复印件,需加盖合作社公章。
二、家庭农场示范场
1.评选条件
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从各乡镇(场、区、办事处)推荐上报的家庭农场中择优评选,2013年以来已被评为省、市级、区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不再参与评选。参加评选的家庭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具体条件参照《福建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闽农规〔2020〕4号)有关要求(规模标准详见附件3)。鼓励家庭农场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商标注册或积极参与各类展示展销活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2.申报材料
(1)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行文推荐上报2024年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文件;
(2)《20 (略) 长泰区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附件2);
(3)家庭农场运营情况报告及发展规划;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家庭农场开户许可证(对公账户);
(6)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或国有农场农工身份证明,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有常年雇工的家庭农场还需提供常年雇工身份证明;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对尚未取得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的,需由家庭农场所经营土地的所有权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家庭农场生产操作规程或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记录复印件。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提供近一年由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电子生产档案、赋码出证记录(系统截图);
(9)2023年以来生产经营有关的会计核算或财务收支记录复印件;
(10)畜禽养殖业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家庭农场如有取得农业技能培训证书、注册商标、产品认证或参与展示展销活动以及受到表彰的,可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作为加分项;
(12)家庭农场标牌、生产经营设施、管理用房、制度上墙等相片(彩印)。
以上申报材料如属复印件,需加盖家庭农场公章,并按(1)至(12)的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评选程序
1.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场、区、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审查。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在2024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4份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并提交电子文档。
3.认定。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评审认定,并在长 (略) 进行公示,如无异议,予以发文公布。
四、申报数量及有关要求
2024年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拟评选总数25个,其中:示范社5个,示范场20个,并根据实际申报情况,适当调剂示范社、示范场指标和乡镇(场、区、办事处)间的指标。粮食类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优先推荐。具体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乡镇(场、区、办事处) | 推荐名额 | |
农民合作社 | 家庭农场 | |
岩溪镇 | 1 | 4 |
开发区 | 0 | 0 |
武安镇 | 0 | 2 |
陈巷镇 | 2 | 4 |
枋洋镇 | 1 | 5 |
坂里乡 | 1 | 2 |
古农农场 | 0 | 1 |
旅游区 | 0 | 1 |
林墩办事处 | 0 | 1 |
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 (略) 长泰区2024年六大重点产业项目“提质年”比乡村振兴“长泰样板”活动考核,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完成培育任务。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的推荐上报工作,符合条件的都要应报尽报。对推荐上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防止推荐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五、联系方式
1. (略) 长泰区农业农村局 杨春龙、戴坤鸿、黄张语
电话:0596-*
2. (略) 长泰区财政局农业科 戴玉和
电话:0596-*
(略) 长泰区农业农村局 (略) 长泰区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