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蓝迪威水性涂料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东莞蓝迪威水性涂料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蓝迪威水性涂料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寮 (略) 1号松湖智谷研发中心5号8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蓝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蓝迪威水性涂料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属于迁改建项目,厂房地址位于 (略) 寮 (略) 1号松湖智谷研发中心5号801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58′25.870″,东经113°51′57.534″。项目总投资*元,项目占地面积1172.12平方米,建筑面积1172.12平方米。项目每年各种配方研发能力为8.532t/a,其中光引发剂TPO衍生物0.8t/a、水性木器涂料5t/a、水性LED涂料2.732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污染源 有机废气:项目生产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废气收集效率为90%,废气收集以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设施对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为80%,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可满足《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可满足《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B.1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漆雾(颗粒物):项目生产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产生的漆雾进行收集,废气收集效率为90%,废气收集以后经“水帘柜+干式过滤”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设施对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为80%,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粉尘(颗粒物):项目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量较低,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改善车间生产环境,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地方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臭气浓度:在生产中会伴有明显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该类异味覆盖范围仅限于生产设备至生产车间边界,对外环境影响较小。异味通过集气罩收集后与有机废气、漆雾一同排放,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该类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所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2)水污染源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中的较 (略) (略) , (略) 寮步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3)噪声 本项目对噪声污染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如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并采取基础的减震、隔声措施;对高噪设备进行重点治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加强管理,注意设备的维护与清理,避免设备运行不正常产生的高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等。通过消声减震、隔声、距离衰减和墙体隔声措施后,使项目厂界噪声控制在65dB(A)、夜间55dB(A)以内,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边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4)固体废弃物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采取上述措施后,则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需参与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4-03-0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 (略) 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蓝迪威水性涂料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寮 (略) 1号松湖智谷研发中心5号8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蓝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蓝迪威水性涂料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属于迁改建项目,厂房地址位于 (略) 寮 (略) 1号松湖智谷研发中心5号801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58′25.870″,东经113°51′57.534″。项目总投资*元,项目占地面积1172.12平方米,建筑面积1172.12平方米。项目每年各种配方研发能力为8.532t/a,其中光引发剂TPO衍生物0.8t/a、水性木器涂料5t/a、水性LED涂料2.732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污染源 有机废气:项目生产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废气收集效率为90%,废气收集以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设施对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为80%,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可满足《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可满足《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B.1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漆雾(颗粒物):项目生产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产生的漆雾进行收集,废气收集效率为90%,废气收集以后经“水帘柜+干式过滤”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处理设施对有机废气的处理效率为80%,有组织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粉尘(颗粒物):项目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量较低,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改善车间生产环境,无组织排放可满足广东省地方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臭气浓度:在生产中会伴有明显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该类异味覆盖范围仅限于生产设备至生产车间边界,对外环境影响较小。异味通过集气罩收集后与有机废气、漆雾一同排放,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该类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大,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所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2)水污染源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中的较 (略) (略) , (略) 寮步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3)噪声 本项目对噪声污染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如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并采取基础的减震、隔声措施;对高噪设备进行重点治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和加强管理,注意设备的维护与清理,避免设备运行不正常产生的高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等。通过消声减震、隔声、距离衰减和墙体隔声措施后,使项目厂界噪声控制在65dB(A)、夜间55dB(A)以内,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边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4)固体废弃物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采取上述措施后,则本项目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需参与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积极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治理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4-03-08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 (略) 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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