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富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平方米地块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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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富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平方米地块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略) (略) *.56平方米地块二, (略) 香洲区科技工业园,占地面积:*.89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113°28′19.14″E,22°10′15.60″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结合《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略) 区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环〔2021〕60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土地用途变更、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回土地使用权、拟供应地(含协议出让、划拨、招拍挂、城市更新等供应方式)中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项目地块拟用途变更为特殊教育用地(A34),属于“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因此,广东新创 (略) (略) 自然资源局保税分局(原鹤洲新区筹备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对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调查结论:

(1)地块历史上无工业生产企业活动,未发现地块内存在遗留原辅料、废水、固废或危废等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物。

(2)地块范围内未发现存在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颜色或气味,未发现现场快速检测读数异常。

(3)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第二类用地推导值。

(4)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GW3点位的砷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Ⅳ类水质限值,其余指标均不超过Ⅳ类水质限值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第二类用地推导值,其中pH结果符合地下水Ⅲ类水质限值。

(5)GW3点位的地下水中砷存在向东面扩散的情况,但扩散后的浓度在可控范围内。另由于地块历史至今均不存在砷污染源,砷不作为地块内关注污染物,其余地下水点位的砷浓度及土壤点位的砷含量均未出现异常情况,因此可以判断该区域的砷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另结合地块所在区域及其周边水资源利用情况,附近区域 (略) 政自来水提供,地块及周边的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利用,并且也不做农业和工业用水使用。因此地下水不存在饮用的暴露途径。主要暴露途径有吸入室内和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的途径。由于地下水中砷不具有挥发性,不存在吸入室内和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的途径,故未形成完整的暴露风险链条,故认为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6)在本次调查中,调查地块土壤样品样品无超筛选值情况,地下水样品中砷出现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Ⅳ类水质限值的情况,但该指标不是本地块关注污染物,且风险在可控范围,因此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或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调查地块作为特殊教育用地(A34)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调查时间: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东新创 (略)

检测单位:广东新创 (略)

检验检测机构地址: (略) 道 (略) 2号华科城创新岛产业孵化园内第2栋1-15号房屋以及第3栋1、2、3号房屋

联系人:胡杨明0769-*

土地使用权人: (略) 自然资源局保税分局

联系人:黄建焯0756-*

, (略) ,珠海

(略) (略) *.56平方米地块二, (略) 香洲区科技工业园,占地面积:*.89平方米,中心地理坐标:113°28′19.14″E,22°10′15.60″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结合《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略) 区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环〔2021〕60号)及《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珠环函〔2022〕1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土地用途变更、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回土地使用权、拟供应地(含协议出让、划拨、招拍挂、城市更新等供应方式)中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项目地块拟用途变更为特殊教育用地(A34),属于“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因此,广东新创 (略) (略) 自然资源局保税分局(原鹤洲新区筹备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对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调查结论:

(1)地块历史上无工业生产企业活动,未发现地块内存在遗留原辅料、废水、固废或危废等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物。

(2)地块范围内未发现存在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颜色或气味,未发现现场快速检测读数异常。

(3)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第二类用地推导值。

(4)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GW3点位的砷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Ⅳ类水质限值,其余指标均不超过Ⅳ类水质限值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第二类用地推导值,其中pH结果符合地下水Ⅲ类水质限值。

(5)GW3点位的地下水中砷存在向东面扩散的情况,但扩散后的浓度在可控范围内。另由于地块历史至今均不存在砷污染源,砷不作为地块内关注污染物,其余地下水点位的砷浓度及土壤点位的砷含量均未出现异常情况,因此可以判断该区域的砷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另结合地块所在区域及其周边水资源利用情况,附近区域 (略) 政自来水提供,地块及周边的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利用,并且也不做农业和工业用水使用。因此地下水不存在饮用的暴露途径。主要暴露途径有吸入室内和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的途径。由于地下水中砷不具有挥发性,不存在吸入室内和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的途径,故未形成完整的暴露风险链条,故认为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6)在本次调查中,调查地块土壤样品样品无超筛选值情况,地下水样品中砷出现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的Ⅳ类水质限值的情况,但该指标不是本地块关注污染物,且风险在可控范围,因此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或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调查地块作为特殊教育用地(A34)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调查时间: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东新创 (略)

检测单位:广东新创 (略)

检验检测机构地址: (略) 道 (略) 2号华科城创新岛产业孵化园内第2栋1-15号房屋以及第3栋1、2、3号房屋

联系人:胡杨明0769-*

土地使用权人: (略) 自然资源局保税分局

联系人:黄建焯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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