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市区道路通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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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市区道路通行的通告

为落实助企纾困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进一步 (略) (略) 通行,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略)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公安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便 (略) 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要求, (略) 区货运车辆通行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一、每日6:00至22:00,货车及专项作业车在海陵区和高新(高港)区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内禁止通行;中重型货车及专项作业车在姜堰区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内禁止通行。

二、拖拉机、农用车、危险品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等 (略) 区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内通行。

三、渣土车、混凝土车、砂石车以及其他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 (略) (略) 通行(持有通行证的车辆除外)。

四、轻型货车以及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货车可办理通行证进入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但需避开学 (略) 段和高峰限行时段(7:10-8:40、17:00-19:00)。

五、车长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中型封闭式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在通行证办理方面参照轻型货车管理。

六、运送民生保障类物品的货车需要进入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经审核可办理最长时效为六个月的通行证。

七、普通新能源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多用途货车(蓝牌) (略) 区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限制。

八、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止通行区域,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泰政办发〔2019〕51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3月6日

为落实助企纾困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进一步 (略) (略) 通行,根据《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 (略)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公安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便 (略) 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要求, (略) 区货运车辆通行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一、每日6:00至22:00,货车及专项作业车在海陵区和高新(高港)区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内禁止通行;中重型货车及专项作业车在姜堰区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内禁止通行。

二、拖拉机、农用车、危险品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等 (略) 区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内通行。

三、渣土车、混凝土车、砂石车以及其他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 (略) (略) 通行(持有通行证的车辆除外)。

四、轻型货车以及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货车可办理通行证进入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但需避开学 (略) 段和高峰限行时段(7:10-8:40、17:00-19:00)。

五、车长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中型封闭式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在通行证办理方面参照轻型货车管理。

六、运送民生保障类物品的货车需要进入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经审核可办理最长时效为六个月的通行证。

七、普通新能源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多用途货车(蓝牌) (略) 区货运车辆限制通行区域限制。

八、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止通行区域,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泰政办发〔2019〕51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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