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沙河规划提升工程拟审查项目
北沙河规划提升工程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沙河镇、马池口镇
公示时间:2024-03-15
受理时间:2024-03-0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生态环境:(1)水生生态:加强宣传教育;在施工区及周边地区,设立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宣传牌;最大限度的保留动物原有生境;优化施工时序。(2)*生动物:施工期间,周围设置施工围挡、加强施工人员教育;严禁猎捕等行为,加强巡视,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优化施工时间。(3)*生植被: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教育,文明施工;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和扩散;确保安全用火。施工作业带边界设置生态保护警示牌。(4)水土流失防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加强表土保护和再利用。2环境空气:(1)施工扬尘:施工现场明示相关信息,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洒水降尘、对车辆进行冲洗除泥,施工车辆控制车速并采取封闭措施。(2)清淤臭气:枯水期分段清淤,不设淤泥晾晒场或淤泥堆场,减少临时堆放时间。(3)施工机械尾气:对施工机械、施工运输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使用合格油品等。(4)沥青烟:施工现场不设沥青拌合站,路面摊铺安排大气扩散条件好的时候。 3水环境:不设施工营地。采用商品混凝土;施工机械不在施工区内维修。施工生产区内设沉淀池,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在沙河水厂、沙河调蓄水厂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开展任何施工活动。 4噪声: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选择施工设备、安排施工时间、选 (略) ,设置围挡,降低施工设备噪声,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 5固体废物:(1)不设施工营地。(2)施工弃渣、弃土、清淤由施工单位统一运往指定的渣土消纳场。(3)工程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废物。(4)建立施工期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固体废物治理工作方案。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卫英琦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环谱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昌平区水务局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沙河镇、马池口镇
公示时间:2024-03-15
受理时间:2024-03-0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生态环境:(1)水生生态:加强宣传教育;在施工区及周边地区,设立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宣传牌;最大限度的保留动物原有生境;优化施工时序。(2)*生动物:施工期间,周围设置施工围挡、加强施工人员教育;严禁猎捕等行为,加强巡视,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优化施工时间。(3)*生植被: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教育,文明施工;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和扩散;确保安全用火。施工作业带边界设置生态保护警示牌。(4)水土流失防治: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加强表土保护和再利用。2环境空气:(1)施工扬尘:施工现场明示相关信息,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洒水降尘、对车辆进行冲洗除泥,施工车辆控制车速并采取封闭措施。(2)清淤臭气:枯水期分段清淤,不设淤泥晾晒场或淤泥堆场,减少临时堆放时间。(3)施工机械尾气:对施工机械、施工运输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使用合格油品等。(4)沥青烟:施工现场不设沥青拌合站,路面摊铺安排大气扩散条件好的时候。 3水环境:不设施工营地。采用商品混凝土;施工机械不在施工区内维修。施工生产区内设沉淀池,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在沙河水厂、沙河调蓄水厂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开展任何施工活动。 4噪声:合理布局施工现场、选择施工设备、安排施工时间、选 (略) ,设置围挡,降低施工设备噪声,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 5固体废物:(1)不设施工营地。(2)施工弃渣、弃土、清淤由施工单位统一运往指定的渣土消纳场。(3)工程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废物。(4)建立施工期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制定固体废物治理工作方案。
公众参与情况:该项目已完成受理情况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联系人:卫英琦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环谱 (略)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略) 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昌平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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