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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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冀州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衡水市冀州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序号

文件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日期

文件全文

公告日期

1

(略) 年产1000吨织带产品项目

冀州行审环表〔2024〕12号

2024.3.11

运营期:①废气:项目高温定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②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衡水 (略) 进一步处理。③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风机加装隔声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④固废:包装桶厂家回收;边角料、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运至城镇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具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险废物设单独贮存间,固定规范存储,严格落实“三防”措施,按照要求及时由具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废的贮存、转运、处置及管理按照危废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2024.3.11

2

衡水 (略) 年产小便器400吨、便盆及医用配件600吨项目

冀州行审环表〔2024〕13号

2024.3.11

运营期:①废气:项目吹塑成型、注塑成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引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项目上料搅拌、粉碎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引入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②废水: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衡水 (略) 进一步处理。③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风机加装隔声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④固废:除尘灰、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处理;不合格品、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运至城镇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废过滤棉、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由具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险废物设单独贮存间,固定规范存储,严格落实“三防”措施,按照要求及时由具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废的贮存、转运、处置及管理按照危废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2024.3.11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联系方式

电话:0318-*

通讯地址: (略) 冀州 (略) 行政审批局二楼项目审批科窗口(*)

衡水市冀州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的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序号

文件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日期

文件全文

公告日期

1

(略) 年产1000吨织带产品项目

冀州行审环表〔2024〕12号

2024.3.11

运营期:①废气:项目高温定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后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②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衡水 (略) 进一步处理。③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风机加装隔声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④固废:包装桶厂家回收;边角料、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运至城镇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具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险废物设单独贮存间,固定规范存储,严格落实“三防”措施,按照要求及时由具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废的贮存、转运、处置及管理按照危废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2024.3.11

2

衡水 (略) 年产小便器400吨、便盆及医用配件600吨项目

冀州行审环表〔2024〕13号

2024.3.11

运营期:①废气:项目吹塑成型、注塑成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引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项目上料搅拌、粉碎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引入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②废水: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 (略) 最终进入衡水 (略) 进一步处理。③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风机加装隔声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④固废:除尘灰、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处理;不合格品、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运至城镇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废过滤棉、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由具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险废物设单独贮存间,固定规范存储,严格落实“三防”措施,按照要求及时由具有资质单位收运处置,危废的贮存、转运、处置及管理按照危废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2024.3.11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联系方式

电话:0318-*

通讯地址: (略) 冀州 (略) 行政审批局二楼项目审批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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