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佛冈县水利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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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佛冈县水利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定了《佛冈县水利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农业用水价格方案意见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

  提出反馈意见途径:

  电子邮箱:*@*63.com

  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佛冈县人民中心东楼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210室;邮编:*。



  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11日


佛冈县水利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成本调查测算,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业用水价格执行范围

  佛冈县辖区内中型灌区和其他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业产业园区等非大中型灌区)范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用水。

  二、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形式

  中型灌区的骨干工程、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和终端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全县统一执行农业水价标准;其他灌区终端农业用水价格可参照中型灌区终端水价标准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协商定价,同时执行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

  水利工程由农业用水户或农村集体自建自用的,其用 (略) 场调节价,由供水方与用水户双方协商确定。

  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标准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农业用水分级水价标准

  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核定,全县中型灌区的农业用水按“灌区骨干、灌区末级渠系、灌区终端”三级制定供水价格,执行价格标准如下:

  灌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按灌区骨干工程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价格为0.08(元/立方米 )。

  灌区末级渠系供水价格按灌区末级渠系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价格为0.12(元/立方米)。

  灌区终端供水价格按灌区终端水价单位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价格为0.13(元/立方米)。

  四、农业用水分类水价标准

  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等情况,全县终端用水环节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三种用水类型制定供水价格。其中,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灌区终端供水价格核定、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灌区终端供水价格上浮5%核定、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灌区终端供水价格上浮12%核定。执行价格标准如下: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为*/立方米。

  经济作物用水价格为*/立方米。

  养殖业用水价格为*/立方米。

  五、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

  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计划)50 %(含 5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 1.5 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计划)50% 但未超过 100%(含 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 2 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计划)100% 以上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 3 倍计收水费。

  用水计划、定额按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审批的用水量为准。

  农业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实行专户管理。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管理。

  六、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具体办法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七、农业用水价格公示制度及相关义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群众管水组织,水利管护机构应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群众管水组织,水利管护机构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遵守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同时各乡镇要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调动农民应用节水技术的积极性和增强节水自觉性,提高有偿用水意识。

  八、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4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定了《佛冈县水利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农业用水价格方案意见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

  提出反馈意见途径:

  电子邮箱:*@*63.com

  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佛冈县人民中心东楼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210室;邮编:*。



  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11日


佛冈县水利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成本调查测算,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业用水价格执行范围

  佛冈县辖区内中型灌区和其他灌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农业产业园区等非大中型灌区)范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用水。

  二、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形式

  中型灌区的骨干工程、末级渠系供水价格和终端用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全县统一执行农业水价标准;其他灌区终端农业用水价格可参照中型灌区终端水价标准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协商定价,同时执行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

  水利工程由农业用水户或农村集体自建自用的,其用 (略) 场调节价,由供水方与用水户双方协商确定。

  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标准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农业用水分级水价标准

  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核定,全县中型灌区的农业用水按“灌区骨干、灌区末级渠系、灌区终端”三级制定供水价格,执行价格标准如下:

  灌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按灌区骨干工程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价格为0.08(元/立方米 )。

  灌区末级渠系供水价格按灌区末级渠系单位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价格为0.12(元/立方米)。

  灌区终端供水价格按灌区终端水价单位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价格为0.13(元/立方米)。

  四、农业用水分类水价标准

  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农业发展等情况,全县终端用水环节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三种用水类型制定供水价格。其中,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灌区终端供水价格核定、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灌区终端供水价格上浮5%核定、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灌区终端供水价格上浮12%核定。执行价格标准如下: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为*/立方米。

  经济作物用水价格为*/立方米。

  养殖业用水价格为*/立方米。

  五、农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

  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推行分档水价制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计划)50 %(含 5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 1.5 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计划)50% 但未超过 100%(含 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 2 倍计收水费。

  用水量超过定额(计划)100% 以上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 3 倍计收水费。

  用水计划、定额按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审批的用水量为准。

  农业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实行专户管理。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管理。

  六、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具体办法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七、农业用水价格公示制度及相关义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群众管水组织,水利管护机构应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群众管水组织,水利管护机构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遵守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同时各乡镇要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调动农民应用节水技术的积极性和增强节水自觉性,提高有偿用水意识。

  八、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3年4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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