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9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4〕9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 9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
投资人:冉华
身份证号码:51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41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31F
注册地址: (略) 永川区王坪镇
实际地址: (略) 永川区来苏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成立于1997年9月12日, (略) 永川区王坪镇,主要从事煤矸石砖生产、销售,设计年产量约*匹煤矸砖。生产工艺为:煤矸石-破碎-搅拌-成型-入窑-锻烧-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脱硫塔处理后高空排放。2023年10月31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砖厂进行了监督性监测。2023年11月27日执法支队收到《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79号),报告显示,你砖厂2023年10月31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为3.39×102mg/m3,按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1.26倍。你砖厂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79号)及送达回证。
2.2023年11月3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原始采样记录单》。
3.2023年10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孙洪树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2023年11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年11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11月2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7.2023年11月2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8.2023年11月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3年11月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谢刚矸砖厂投资人冉华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11月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3年11月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8、9、10、11证明违法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
12.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3.2023年12月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7号)及送达回证;
14.2024年2月2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3、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15.2023年12月2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6.2023年12月26日制作的复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5、1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已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2月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7号),于2024年2月2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参照《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一条第一项“【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你厂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引起超标的脱硫塔抽水泵老化电机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收到《监测报告》后当日自行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二是从2023年11月29日到2024年2月22日主动停产整顿,停产期间无污染物排放,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鉴于你厂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且超标因子个数仅一个,危害后果轻微。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经2024年第3次环境违法案件调处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砖厂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元(大写:*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6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 9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
投资人:冉华
身份证号码:51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41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31F
注册地址: (略) 永川区王坪镇
实际地址: (略) 永川区来苏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成立于1997年9月12日, (略) 永川区王坪镇,主要从事煤矸石砖生产、销售,设计年产量约*匹煤矸砖。生产工艺为:煤矸石-破碎-搅拌-成型-入窑-锻烧-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脱硫塔处理后高空排放。2023年10月31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砖厂进行了监督性监测。2023年11月27日执法支队收到《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79号),报告显示,你砖厂2023年10月31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平均值为3.39×102mg/m3,按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1.26倍。你砖厂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79号)及送达回证。
2.2023年11月3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原始采样记录单》。
3.2023年10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孙洪树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 2023年11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3年11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11月2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7.2023年11月2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视听资料》。
证据1、2、3、4、5、6、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8.2023年11月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3年11月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谢刚矸砖厂投资人冉华身份证复印件。
10.2023年11月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2023年11月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8、9、10、11证明违法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
12.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2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3.2023年12月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7号)及送达回证;
14.2024年2月2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4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3、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15.2023年12月2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现场负责人邬纯渐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6.2023年12月26日制作的复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15、1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已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2月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7号),于2024年2月2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直接送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已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参照《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一条第一项“【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你厂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引起超标的脱硫塔抽水泵老化电机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收到《监测报告》后当日自行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二是从2023年11月29日到2024年2月22日主动停产整顿,停产期间无污染物排放,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鉴于你厂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且超标因子个数仅一个,危害后果轻微。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经2024年第3次环境违法案件调处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砖厂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3〕35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项,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元(大写:*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永川区谢刚矸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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