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应县泾河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文件拟批准情况的公示
关于宝应县泾河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文件拟批准情况的公示
1、项目名称:宝应县泾河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
2、建设地点:?宝应县泾河镇 (略) 东侧, (略) 北侧, (略) 西侧,泾张干渠南侧;
3、建设单位:?宝 (略) 。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机构:?广州博厦建 (略) 。
5、项目概况:该项目占地面积9838.48平方米,排口规模为3000t/d,拟配套建设长约3km的生态安全缓冲区,规划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主体工艺采用“预处理+水解+A/O+混凝沉淀+滤布滤池+消毒”;入河排污口位置设置在黄浦排河(东经119°17"34.30",北纬33°20"2.75"),生态安全缓冲区出水口坐标为东经119°19′21.42″,北纬 33°20′40.05″;排污口类型为新建排污口、分类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明渠。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宝应县泾河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处理后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B标准,尾水经生态安全缓冲区净化处理,缓冲区出水 COD、氨氮、TP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 IV类标准进行控制。
②落实《论证报告》相关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在入河排污口醒目位置处规范设置标示牌,按国家规定安装在线流量计、pH、COD、氨氮、总氮、总磷监测仪等监测设备,开展污水水质和水量监测。定期向本机关报送排污口统计有关数据信息。
③要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强化污水收集入管入厂,严格控制进水和尾水排放的水质标准,禁止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建立健全污水超标排放预警系统,并根据相关规范编制应急预案,落实有关应急措施,建设应急事故池3000m3,确保事故发生时污水可进入应急事故池,避免直接污染周边水体。
④加强污水处理厂和生态安全缓冲区管理维护工作,确保处理厂尾水进一步净化处理后外排,缓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对区域水环境的不利影响。
⑤排污口设施建设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照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7、公众参与情况。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2024年3月 (略) 宝应生 (略) 进行了入河排污口设置文件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与建议。
8、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4-*
邮箱:*@*63.com
通讯地址:宝 (略) 76号
邮编:*
1、项目名称:宝应县泾河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
2、建设地点:?宝应县泾河镇 (略) 东侧, (略) 北侧, (略) 西侧,泾张干渠南侧;
3、建设单位:?宝 (略) 。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机构:?广州博厦建 (略) 。
5、项目概况:该项目占地面积9838.48平方米,排口规模为3000t/d,拟配套建设长约3km的生态安全缓冲区,规划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主体工艺采用“预处理+水解+A/O+混凝沉淀+滤布滤池+消毒”;入河排污口位置设置在黄浦排河(东经119°17"34.30",北纬33°20"2.75"),生态安全缓冲区出水口坐标为东经119°19′21.42″,北纬 33°20′40.05″;排污口类型为新建排污口、分类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明渠。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宝应县泾河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处理后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B标准,尾水经生态安全缓冲区净化处理,缓冲区出水 COD、氨氮、TP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 IV类标准进行控制。
②落实《论证报告》相关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在入河排污口醒目位置处规范设置标示牌,按国家规定安装在线流量计、pH、COD、氨氮、总氮、总磷监测仪等监测设备,开展污水水质和水量监测。定期向本机关报送排污口统计有关数据信息。
③要规范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强化污水收集入管入厂,严格控制进水和尾水排放的水质标准,禁止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建立健全污水超标排放预警系统,并根据相关规范编制应急预案,落实有关应急措施,建设应急事故池3000m3,确保事故发生时污水可进入应急事故池,避免直接污染周边水体。
④加强污水处理厂和生态安全缓冲区管理维护工作,确保处理厂尾水进一步净化处理后外排,缓解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对区域水环境的不利影响。
⑤排污口设施建设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照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7、公众参与情况。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2024年3月 (略) 宝应生 (略) 进行了入河排污口设置文件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与建议。
8、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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