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福建省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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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福建省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月10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4110日)

项目名称

福建省 (略) 混凝土搅拌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安溪县官桥镇湖里园

建设单位

福建省 (略)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4]表1号

审批日期

2024年1月10日

公 告 期

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16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 (略)

混凝土搅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省 (略) :

你单位报 (略) 华大环 (略) 编制的《福建省 (略) 混凝土搅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安溪县官桥镇湖里园,为国道G358线安溪县城厢至 (略) 工程配套的临时混凝土代加工项目,原料洞渣均 (略) 工程隧道建设,主要利用洞渣进行混凝土的生产,生产的混凝土全部 (略) 工程。项目分渣加工厂区和混凝土生产线厂区,混凝土生产线厂区租用位于安溪县南翼新城莲峰片区HL-19地块的 (略) 厂区对生产,洞渣加工厂区位于安溪县南翼新城莲峰片区B-10地块,项目总占地面积为*m2,其中洞渣加工厂区占地面积*m2,混凝土生产线厂区占地面积*m2,总计处理洞渣量约*立方米,预计年处理洞渣量约18.*立方米,年产混凝土22.*立方米。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废水、施工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洗砂废水、碎石机制砂生产线车间地面清洗废水、洞渣堆场初期雨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搅拌机清洗废水和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回收砂石后进入沉淀池进行处理,清洗废水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混凝土生产线厂区初期雨水经管沟收集后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洗车废水经配套的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 (略) (略) 后排入安溪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混凝土生产线厂区内采用密闭混凝土搅拌楼,仅设置观察口,并采 (略) 硬化、运输通道喷水降尘、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减小无组织粉尘排放,搅拌机配备脉冲袋式除尘设施,脉冲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在脉冲作用下直接回落至搅拌机内作为原料重复利用,1#~6#水泥料仓粉尘废气经脉冲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1#~2#粉煤灰料仓粉尘废气经脉冲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洞渣加工厂区采取全封闭措施,卸料过程中在作业区四周进行喷雾抑尘,砂石原料和成品仓应采用密闭式料仓,并设置喷雾抑尘装置,碎石、机制砂生产线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仅保留物料进出口,车间内设置喷雾抑尘装置。运输扬尘采取车辆安装遮盖帆布密闭运输、道路硬化、定期洒水降尘措施。项目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4、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项 (略) 一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4 类标准,其余各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3 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7、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本项目为国道G358线安溪县城厢至 (略) 工程配套的临时混凝土代加工项目,公路工程完成后,你单位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按要求完成退役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略) 华大环 (略) ,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4110日)

项目名称

福建省 (略) 混凝土搅拌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安溪县官桥镇湖里园

建设单位

福建省 (略)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4]表1号

审批日期

2024年1月10日

公 告 期

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16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 (略)

混凝土搅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省 (略) :

你单位报 (略) 华大环 (略) 编制的《福建省 (略) 混凝土搅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安溪县官桥镇湖里园,为国道G358线安溪县城厢至 (略) 工程配套的临时混凝土代加工项目,原料洞渣均 (略) 工程隧道建设,主要利用洞渣进行混凝土的生产,生产的混凝土全部 (略) 工程。项目分渣加工厂区和混凝土生产线厂区,混凝土生产线厂区租用位于安溪县南翼新城莲峰片区HL-19地块的 (略) 厂区对生产,洞渣加工厂区位于安溪县南翼新城莲峰片区B-10地块,项目总占地面积为*m2,其中洞渣加工厂区占地面积*m2,混凝土生产线厂区占地面积*m2,总计处理洞渣量约*立方米,预计年处理洞渣量约18.*立方米,年产混凝土22.*立方米。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废水、施工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洗砂废水、碎石机制砂生产线车间地面清洗废水、洞渣堆场初期雨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洗砂工序不外排;搅拌机清洗废水和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回收砂石后进入沉淀池进行处理,清洗废水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混凝土生产线厂区初期雨水经管沟收集后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洗车废水经配套的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等级标准) (略) (略) 后排入安溪县龙门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混凝土生产线厂区内采用密闭混凝土搅拌楼,仅设置观察口,并采 (略) 硬化、运输通道喷水降尘、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减小无组织粉尘排放,搅拌机配备脉冲袋式除尘设施,脉冲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在脉冲作用下直接回落至搅拌机内作为原料重复利用,1#~6#水泥料仓粉尘废气经脉冲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1#~2#粉煤灰料仓粉尘废气经脉冲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洞渣加工厂区采取全封闭措施,卸料过程中在作业区四周进行喷雾抑尘,砂石原料和成品仓应采用密闭式料仓,并设置喷雾抑尘装置,碎石、机制砂生产线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仅保留物料进出口,车间内设置喷雾抑尘装置。运输扬尘采取车辆安装遮盖帆布密闭运输、道路硬化、定期洒水降尘措施。项目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4、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项 (略) 一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4 类标准,其余各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3 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7、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本项目为国道G358线安溪县城厢至 (略) 工程配套的临时混凝土代加工项目,公路工程完成后,你单位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按要求完成退役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略) 华大环 (略) ,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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