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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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略) 公安局:
  报来“中山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9〕8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满足执法办案工作需求,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的通知》(中府函〔2019〕99号)规定和中府办处〔2023〕3458号、中府办处〔2024〕563号批复,结合《中山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评估报告、用地审核及规划选址等审查意见,同意建设“中山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12-*-04-01-*,项目 (略) 公安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五桂山街道。
  三、项目建设内容: (略) 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1、2、3号楼(建筑面积共4810平方米)改造为能满足办理嫌疑人数超过200人案件的一类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其中,1号楼建筑面积819平方米,改造为涉案财物管理区域;2号楼建筑面积1764平方米,改造为案件审核室、伤情鉴定室、价格认定室、邮政代办室、监控室、民警值班备勤室等功能室,并预留相关延伸拓展功能应用区域以备日后进一步提质增效;3号楼建筑面积2227平方米,改造为办案区域和案件管理区域,设置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以及案件管理室、合成研判作战室、速裁法庭等功能室。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工程、土建加固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单位标志、安装工程(包括电气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防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消防工程)、UPS不间断电源20KVA等。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搭建、装修办公用房;不得超标准建设、装修;不得建设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四、项目总投资额1287.*元,建设 (略) 级财政解决。
  五、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
  六、当项目概算投资(送审概算投资或审核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需按照中府〔2020〕86号和中发改投资〔2019〕234号的规定办理。
  七、请项目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在项目动工建设前完成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及技术评审工作,并在项目设计和建设阶段,优化项目节能设计,选用节能设备,落实节能措施,加强管理,实现节能目标。
  八、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完成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业、节能审查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与建设用地权属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动工建设。 
  九、项目的招标投标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核准意见见附件)。
  十、请项目单位依据本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待审查通过后,项目概算书报我局审批。
  附件: 招标核准意见表

(略) 公安局:
  报来“中山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9〕8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满足执法办案工作需求,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的通知》(中府函〔2019〕99号)规定和中府办处〔2023〕3458号、中府办处〔2024〕563号批复,结合《中山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评估报告、用地审核及规划选址等审查意见,同意建设“中山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12-*-04-01-*,项目 (略) 公安局。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五桂山街道。
  三、项目建设内容: (略) 特殊人员集中医学观察隔离场所1、2、3号楼(建筑面积共4810平方米)改造为能满足办理嫌疑人数超过200人案件的一类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其中,1号楼建筑面积819平方米,改造为涉案财物管理区域;2号楼建筑面积1764平方米,改造为案件审核室、伤情鉴定室、价格认定室、邮政代办室、监控室、民警值班备勤室等功能室,并预留相关延伸拓展功能应用区域以备日后进一步提质增效;3号楼建筑面积2227平方米,改造为办案区域和案件管理区域,设置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以及案件管理室、合成研判作战室、速裁法庭等功能室。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拆除工程、土建加固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单位标志、安装工程(包括电气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防灾报警及消防控制系统、消防工程)、UPS不间断电源20KVA等。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搭建、装修办公用房;不得超标准建设、装修;不得建设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四、项目总投资额1287.*元,建设 (略) 级财政解决。
  五、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
  六、当项目概算投资(送审概算投资或审核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需按照中府〔2020〕86号和中发改投资〔2019〕234号的规定办理。
  七、请项目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在项目动工建设前完成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及技术评审工作,并在项目设计和建设阶段,优化项目节能设计,选用节能设备,落实节能措施,加强管理,实现节能目标。
  八、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完成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业、节能审查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与建设用地权属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动工建设。 
  九、项目的招标投标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核准意见见附件)。
  十、请项目单位依据本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待审查通过后,项目概算书报我局审批。
  附件: 招标核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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