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丰麒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广西丰麒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丰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丰 (略) 沥青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新建,位 (略) 田阳区那坡镇敢亮村那老屯南部石场边上,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6°48′30.10″,北纬23°43′21.93″。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348平方米,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项目规模为年产沥青混合料*吨。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5.3%。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主体工程包括生产区。
储运工程包括石料储存料棚、预留车道及上料台。
辅助工程包括办公生活区。
公用工程包括供电系统、供热工程、供水系统和排水系统。
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设施(烘干滚筒、标配燃烧器、振筛机、热骨料仓废气设置布袋除尘器装置+矿粉筒仓设置仓顶袋式除尘装置 +沥青加热储罐呼吸废气、搅拌系统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20米高的排气筒,燃气导热油炉设置引风机+1根18米高的排气筒)、废水处理设施(雨水收集池1座,容积均为40立方米;隔油沉淀池1座,容积为50立方米)、固废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占地面积为5平方米)。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间须加强管理,控制设备安装调试时产生的噪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移交环卫部门处置。
(二)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干燥滚筒(密闭)、导热油炉锅炉、导热油炉、提升机(密闭)、振筛机(密闭)、燃烧器和热骨料仓产生的废气经重力+布袋除尘器预处理;矿粉筒仓呼吸废气经仓顶脉冲袋式除尘预处理;沥青储罐呼吸废气及搅拌系统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同以上废气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芘、沥青烟、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表2中二级标准。导热油炉产生的燃烧废气经引风机收集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中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项目原料堆场采取顶棚+四面密闭(仅设进出口)措施,并配套自动喷雾洒水抑尘装置;铲车进料过程采取喷雾洒水措施减少扬尘; (略) 面、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车辆运输废气。营运期无组织排放的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芘、沥青烟、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场地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及场地清洗;初期雨水经收集于雨水池沉淀后用作抑尘用水,不外排。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作标准后用于周围林地施肥。
(四)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产生的不合格碎石于石料堆场暂存,由石料供应商定期回收破碎后重新利用
;滴漏沥青、拌和残碴用专用的容器接装与布袋收尘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返回生产线作为原材料使用。项目设备维护废机油(危废代码为900-214-08)、废导热油(危废代码为900-249-08)、废弃活性炭(危废代码为900-039-49)、隔油池废矿物油渣(危废代码为900-210-08)均属于危险废物,按危废要求进行管理,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生活垃圾统一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通过采取设备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东、南、西和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七)要落实和开展《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监测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田阳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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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丰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丰 (略) 沥青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新建,位 (略) 田阳区那坡镇敢亮村那老屯南部石场边上,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6°48′30.10″,北纬23°43′21.93″。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348平方米,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项目规模为年产沥青混合料*吨。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5.3%。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主体工程包括生产区。
储运工程包括石料储存料棚、预留车道及上料台。
辅助工程包括办公生活区。
公用工程包括供电系统、供热工程、供水系统和排水系统。
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设施(烘干滚筒、标配燃烧器、振筛机、热骨料仓废气设置布袋除尘器装置+矿粉筒仓设置仓顶袋式除尘装置 +沥青加热储罐呼吸废气、搅拌系统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1根20米高的排气筒,燃气导热油炉设置引风机+1根18米高的排气筒)、废水处理设施(雨水收集池1座,容积均为40立方米;隔油沉淀池1座,容积为50立方米)、固废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占地面积为5平方米)。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间须加强管理,控制设备安装调试时产生的噪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移交环卫部门处置。
(二)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干燥滚筒(密闭)、导热油炉锅炉、导热油炉、提升机(密闭)、振筛机(密闭)、燃烧器和热骨料仓产生的废气经重力+布袋除尘器预处理;矿粉筒仓呼吸废气经仓顶脉冲袋式除尘预处理;沥青储罐呼吸废气及搅拌系统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同以上废气经2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芘、沥青烟、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新污染源表2中二级标准。导热油炉产生的燃烧废气经引风机收集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排放,燃烧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中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项目原料堆场采取顶棚+四面密闭(仅设进出口)措施,并配套自动喷雾洒水抑尘装置;铲车进料过程采取喷雾洒水措施减少扬尘; (略) 面、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车辆运输废气。营运期无组织排放的粉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芘、沥青烟、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场地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及场地清洗;初期雨水经收集于雨水池沉淀后用作抑尘用水,不外排。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作标准后用于周围林地施肥。
(四)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产生的不合格碎石于石料堆场暂存,由石料供应商定期回收破碎后重新利用
;滴漏沥青、拌和残碴用专用的容器接装与布袋收尘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返回生产线作为原材料使用。项目设备维护废机油(危废代码为900-214-08)、废导热油(危废代码为900-249-08)、废弃活性炭(危废代码为900-039-49)、隔油池废矿物油渣(危废代码为900-210-08)均属于危险废物,按危废要求进行管理,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要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生活垃圾统一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通过采取设备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东、南、西和北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七)要落实和开展《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监测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田阳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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