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江苏金杉新材料有限公司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于2023年12月委托 (略) 承担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建设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江 (略) 投资*元,租赁苏州工业园 (略) 99号第1幢205室,建设“江 (略) 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年研发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2t/a,项目于2022年11月01日获得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证号:苏园行审备〔2022〕1182号,项目代码:2210-*-89-05-*)。
江 (略) 2020年呈报了《江 (略) 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了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土保护局)审批(档案编号:*),于2021年4月16日环保设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项目环评及审批过程:江 (略) 于2022年5 (略) 宏宇 (略) 编制了《江 (略) 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3月7日取得了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环保审批意见(审批文号:H*)。本项目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2023年4月竣工建成并进行调试。于2023年7月取得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MA22ARBN9N001W)。
验收工作的开展:江 (略) 于202 (略) 对其建成运行“江 (略) 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于2023年12月11日-2023月12月12日委托 (略) 进行了现场监测和环境管理检查,最终江 (略)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编制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
1、废气监测结果
本项目有机合成、检测分析等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烯、*苯、*烯腈、*醇、硫酸雾、氯化氢,经通风橱收集后采用“碱液吸收(自带除雾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
验收监测期间,其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2、废水监测结果
本项目生活污水与制纯浓 (略) (略) ,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尾水排入吴淞江;
验收监测期间,纯水机出水口pH值、SS和COD监测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本项目生活污水与其他企业污 (略) (略) ,属于混排,故本次验收未监测。
3、噪声监测结果
项目噪声主要为通风橱、风机和纯水机等设备噪声,经采取隔声、减震、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噪声源经建筑物衰减后排放,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液、废吸附材料、实验废液、清洗废液、实验室废物、废抹布、废活性炭、废碱液等。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委托江苏乐 (略) 处置;废液、废吸附材料、实验废液、清洗废液、实验室废物、废抹布、废活性炭、废碱液等委托中新和顺环保(江苏)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委托苏州工业 (略) 生活垃圾经营部处理。
项目建有5.4m2危废仓库,危废仓库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签有生活垃圾处理协议、一般固废协议和危废处置协议。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各类固体废弃物均能得到有效处理,固体废物“零排放”。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江 (略)
建设地点:苏州工业园 (略) 99号第1幢205室
联系人:张结来
联系电话:*
邮编:*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五、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验收调查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江 (略) 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公示期:2024年2月2日—2024年3月5日
江 (略) 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pdf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于2023年12月委托 (略) 承担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建设单位于2024年1月31日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江 (略) 投资*元,租赁苏州工业园 (略) 99号第1幢205室,建设“江 (略) 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年研发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2t/a,项目于2022年11月01日获得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证号:苏园行审备〔2022〕1182号,项目代码:2210-*-89-05-*)。
江 (略) 2020年呈报了《江 (略) 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年12月21日通过了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土保护局)审批(档案编号:*),于2021年4月16日环保设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项目环评及审批过程:江 (略) 于2022年5 (略) 宏宇 (略) 编制了《江 (略) 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3月7日取得了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环保审批意见(审批文号:H*)。本项目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2023年4月竣工建成并进行调试。于2023年7月取得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MA22ARBN9N001W)。
验收工作的开展:江 (略) 于202 (略) 对其建成运行“江 (略) 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于2023年12月11日-2023月12月12日委托 (略) 进行了现场监测和环境管理检查,最终江 (略)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编制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
1、废气监测结果
本项目有机合成、检测分析等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苯*烯、*苯、*烯腈、*醇、硫酸雾、氯化氢,经通风橱收集后采用“碱液吸收(自带除雾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
验收监测期间,其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2、废水监测结果
本项目生活污水与制纯浓 (略) (略) ,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尾水排入吴淞江;
验收监测期间,纯水机出水口pH值、SS和COD监测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本项目生活污水与其他企业污 (略) (略) ,属于混排,故本次验收未监测。
3、噪声监测结果
项目噪声主要为通风橱、风机和纯水机等设备噪声,经采取隔声、减震、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噪声源经建筑物衰减后排放,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液、废吸附材料、实验废液、清洗废液、实验室废物、废抹布、废活性炭、废碱液等。未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委托江苏乐 (略) 处置;废液、废吸附材料、实验废液、清洗废液、实验室废物、废抹布、废活性炭、废碱液等委托中新和顺环保(江苏)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委托苏州工业 (略) 生活垃圾经营部处理。
项目建有5.4m2危废仓库,危废仓库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签有生活垃圾处理协议、一般固废协议和危废处置协议。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各类固体废弃物均能得到有效处理,固体废物“零排放”。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江 (略)
建设地点:苏州工业园 (略) 99号第1幢205室
联系人:张结来
联系电话:*
邮编:*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五、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验收调查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江 (略) 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公示期:2024年2月2日—2024年3月5日
江 (略) 吸附分离高分子材料研发搬迁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pdf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