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君山垸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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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君山区君山垸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部令第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岳阳市君山区君山垸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君山区君山垸灌区;
建设内容:1、渠首(水源)工程:新建自城机埠,拆除重建瓦子湾机埠,更换8座机埠(瓦湾机埠、林角机埠、松湖机埠、官洲机埠、岳华机埠、桔园机埠、横墩机埠、五星机埠)水泵机组。
2、输配水工程:续建改造骨干支渠10条,共护砌27.331千米。其中包括:跃进渠2.135千米(桩号0+915~3+050)、围堤渠8.332千米(桩号 0+000~8+332)、西环渠2.631千米(桩号0+000~1+272、桩号1+700~3+059)、卫星渠1.222千米(桩号0+000~1+222)、北站灌渠(S)5.096千米(桩号 0+000~5+096)、北站灌渠(N)0.488千米(桩号0+000~488)、五星中心沟0.4千米(桩号0+000~0+400)、五星灌渠2.264千米(桩号1+024~3+288)、五星围堤渠3.572千米(桩号0+000~3+572)、自城渠1.191千米(桩号0+000~1+191)。
3、渠(沟)建筑物与渠系配套设施:新建或改造渠系及附属建筑物251处。维修加固3处暗涵;拆除重建4处分水闸、13处节制闸、25处跨渠桥涵、5处机耕桥、1处渠下涵;新建11处分水闸、6处节制闸、1处跨渠桥涵、1处跌水、1处机耕桥、5处人行桥;对现有渠道61处灌、排水口增设涵管,增设114处下渠踏步。
4、用水量测及灌区信息化:量测水设施23处、视频监控站23处、闸门远控站36处、土壤墒情及自动气象站1处,更新改造信息中心,并配置相应软件系统;
5、配套管理标识标牌57处。
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君山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人:李南秋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湖南 (略)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三、其他
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公 (略) 络链接:http://**_*.html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公告起止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部令第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岳阳市君山区君山垸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君山区君山垸灌区;
建设内容:1、渠首(水源)工程:新建自城机埠,拆除重建瓦子湾机埠,更换8座机埠(瓦湾机埠、林角机埠、松湖机埠、官洲机埠、岳华机埠、桔园机埠、横墩机埠、五星机埠)水泵机组。
2、输配水工程:续建改造骨干支渠10条,共护砌27.331千米。其中包括:跃进渠2.135千米(桩号0+915~3+050)、围堤渠8.332千米(桩号 0+000~8+332)、西环渠2.631千米(桩号0+000~1+272、桩号1+700~3+059)、卫星渠1.222千米(桩号0+000~1+222)、北站灌渠(S)5.096千米(桩号 0+000~5+096)、北站灌渠(N)0.488千米(桩号0+000~488)、五星中心沟0.4千米(桩号0+000~0+400)、五星灌渠2.264千米(桩号1+024~3+288)、五星围堤渠3.572千米(桩号0+000~3+572)、自城渠1.191千米(桩号0+000~1+191)。
3、渠(沟)建筑物与渠系配套设施:新建或改造渠系及附属建筑物251处。维修加固3处暗涵;拆除重建4处分水闸、13处节制闸、25处跨渠桥涵、5处机耕桥、1处渠下涵;新建11处分水闸、6处节制闸、1处跨渠桥涵、1处跌水、1处机耕桥、5处人行桥;对现有渠道61处灌、排水口增设涵管,增设114处下渠踏步。
4、用水量测及灌区信息化:量测水设施23处、视频监控站23处、闸门远控站36处、土壤墒情及自动气象站1处,更新改造信息中心,并配置相应软件系统;
5、配套管理标识标牌57处。
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君山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人:李南秋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湖南 (略)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
邮箱:*@*q.com
三、其他
个人或单位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公 (略) 络链接:http://**_*.html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公告起止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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