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安区文物保护点武进路560号楼保护性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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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文物保护点武进路560号楼保护性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关于静安区文物保护点武进路560号楼保护性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上海北 (略) :

你单位《关于送审静安区文物保 (略) 560号楼保护性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 (略) 560号楼为静安区文物保护点,位于静安区天目社区 C* 单元 05-01 地块内。你单位提交的由上海明悦建 (略) 编制的《静安区文物保 (略) 560号楼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内容基本完整,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总体符合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设计规范要求,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可作施工依据,原则同意你单位申报的《设计方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 (略) 560号楼保护性修缮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文物本体的修缮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不改变外立面(包括门窗)原有风貌,不改变原有平面格局,不改变原有主体承重结构体系,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得在文物建筑上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工程完成后不得作为私人会所使用。

三、《设计方案》应严格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建议执行。

四、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如有重大变更,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应在深化细化《设计方案》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方案须通过专家评审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文物保护专业能力和相关从业经验。

七、本工程如有涉及规划土地、工程建设、消防、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其他行政管理审批的,应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八、本工程竣工须报请我局组织验收,并应提供最终、完整的竣工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资料,包括照片、录像、图纸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结等。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延期需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关于静安区文物保护点武进路560号楼保护性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上海北 (略) :

你单位《关于送审静安区文物保 (略) 560号楼保护性修缮工程设计方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 (略) 560号楼为静安区文物保护点,位于静安区天目社区 C* 单元 05-01 地块内。你单位提交的由上海明悦建 (略) 编制的《静安区文物保 (略) 560号楼修缮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方案》),内容基本完整,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总体符合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设计规范要求,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可作施工依据,原则同意你单位申报的《设计方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 (略) 560号楼保护性修缮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文物本体的修缮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不改变外立面(包括门窗)原有风貌,不改变原有平面格局,不改变原有主体承重结构体系,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得在文物建筑上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工程完成后不得作为私人会所使用。

三、《设计方案》应严格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和专家意见、建议执行。

四、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如有重大变更,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应在深化细化《设计方案》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方案须通过专家评审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文物保护专业能力和相关从业经验。

七、本工程如有涉及规划土地、工程建设、消防、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其他行政管理审批的,应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

八、本工程竣工须报请我局组织验收,并应提供最终、完整的竣工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资料,包括照片、录像、图纸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总结等。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延期需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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