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送达公告

吉林省东润招 (略) :

本厅于2024年3月12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5年6月17日关于李英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字〔2024〕1号),内容如下:

2023年11月28日,本厅接到当事人李英申请撤销你单位冒用其身份所作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厅于2023年12月5日受理并展开调查。调阅你单位登记档案,赴公司登记住所地址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你单位和相关人员。向你单位登记住所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无人签收被退回。企业档案显示,你单位在2010年11月6日,因未按规定申报2009年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23年12月1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你单位涉嫌冒用李英身份取得登记的公示,公示期45天。向省 (略) 、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发文征询意见,查询中国 (略) ,没有发现你单位诉讼、行政处罚等信息。

现已查明,你单位由王雅君、杨忠民、李英3名发起人于2005年6月17日设立登记;王雅君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李英任监事。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等人员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在本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登记备案期间,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省 (略) 、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对你单位被申请撤销股东登记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4年2月4日依 (略) 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关于拟撤销吉林省东润招 (略) 虚假登记和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李英身份作股东登记、监事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2005年6月17日冒用当事人李英身份进行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该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 (略) 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吉林省东润招 (略) 2005年6月17日关于李英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 (略) 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南 (略) 提起诉讼。

联系人:孙东峰 高海蓉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略) 1088号

(略) 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3月12日

吉林省东润招 (略) :

本厅于2024年3月12日依法作出撤销你单位2005年6月17日关于李英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的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吉市监撤登字〔2024〕1号),内容如下:

2023年11月28日,本厅接到当事人李英申请撤销你单位冒用其身份所作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厅于2023年12月5日受理并展开调查。调阅你单位登记档案,赴公司登记住所地址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你单位和相关人员。向你单位登记住所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无人签收被退回。企业档案显示,你单位在2010年11月6日,因未按规定申报2009年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23年12月19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发布你单位涉嫌冒用李英身份取得登记的公示,公示期45天。向省 (略) 、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发文征询意见,查询中国 (略) ,没有发现你单位诉讼、行政处罚等信息。

现已查明,你单位由王雅君、杨忠民、李英3名发起人于2005年6月17日设立登记;王雅君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李英任监事。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等人员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在本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登记备案期间,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省 (略) 、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对你单位被申请撤销股东登记没有提出不同意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于2024年2月4日依 (略) 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关于拟撤销吉林省东润招 (略) 虚假登记和备案事项的公告》,告知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李英身份作股东登记、监事备案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2005年6月17日冒用当事人李英身份进行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该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 (略) 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厅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吉林省东润招 (略) 2005年6月17日关于李英的股东登记和监事备案。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厅领取《 (略) 场监督管理厅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南 (略) 提起诉讼。

联系人:孙东峰 高海蓉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略) (略) 1088号

(略) 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3月12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