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申请船山区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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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申请船山区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相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 (略)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1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区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保障范围

船山区唐家乡、永兴镇、桂花镇、河沙镇、老池镇、龙凤镇、仁里镇7个乡镇和观音湖管委会、船山园区2个园区辖区。

二、保障对象

船山区保障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工)。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船山区保障范围落户1年以上的;

2.在市城区(含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下同)及船山区保障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含20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船山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3137元(参考依据为区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下同);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市民)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与船山区保障范围的用工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船山区申请范围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及以上,且毕业不满5年;

3.申请人 (略) 城区及船山区保障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三)户籍不在船山区保障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与船山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船山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 (略) 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即:月人均收入低于7058元(参考依据为区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已申领居住证或已办理居住登记;

3.申请人及其父母、 (略) 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四、申请资料

(一)城镇居民申请租金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略) 船山区租金补贴申请表I》(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

4.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租赁船山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社会保障部门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7.低保对象应提供低保证明;

8.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金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略) 船山区租金补贴申请表II》(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

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

4.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租赁船山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租金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略) 船山区租金补贴申请表II》(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

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

4.船山区用工合同(或实际工作地点在船山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的用工合同)复印件;

5.居住证复印件或已办理居住登记证明;

6.租赁船山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7.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五、保障标准

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算。 (略)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7元/平方米/人/月。城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租金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人/月。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时间: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

(二)申请地点: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处统一办理;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用工单位所属社区(居委会)统一办理。

七、审核

(一)审核程序

1.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居住时间、婚姻状况以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成员的资料进行初审。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并在纸质档案上盖章。

2.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将通过人员的资料复核后在纸质档案上盖章,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后,将申报资料统一上报区住保办审核,由区住保办协调相关单位联审。

3.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所有人员的收入情况进行审定。

4.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进行已办理产权房屋情况核查,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并盖章。

5.房管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进行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情况核查,出具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并盖章。

6公安部门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登记情况。

7.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情况证明并盖章。

8.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进行工商登记查询。

(二)公示

1.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新闻媒 (略) 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公示符合租金补贴保障的,将租金补贴发放至主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八、相关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用工单位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区住保办在进行审核时若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直接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不再补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再退回)。

2.已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进入轮候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一经发现上述家庭申请,直接取消其保障申请资格。

3.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优惠政策。

4.公告涉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以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计算。

5.咨询、投诉电话:0825-*



根据《 (略) 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1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区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保障范围

船山区唐家乡、永兴镇、桂花镇、河沙镇、老池镇、龙凤镇、仁里镇7个乡镇和观音湖管委会、船山园区2个园区辖区。

二、保障对象

船山区保障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工)。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船山区保障范围落户1年以上的;

2.在市城区(含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下同)及船山区保障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含20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船山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3137元(参考依据为区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下同);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市民)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与船山区保障范围的用工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船山区申请范围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及以上,且毕业不满5年;

3.申请人 (略) 城区及船山区保障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三)户籍不在船山区保障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与船山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船山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 (略) 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即:月人均收入低于7058元(参考依据为区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已申领居住证或已办理居住登记;

3.申请人及其父母、 (略) 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四、申请资料

(一)城镇居民申请租金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略) 船山区租金补贴申请表I》(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

4.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租赁船山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社会保障部门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7.低保对象应提供低保证明;

8.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租金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略) 船山区租金补贴申请表II》(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

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

4.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租赁船山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租金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略) 船山区租金补贴申请表II》(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

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

4.船山区用工合同(或实际工作地点在船山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的用工合同)复印件;

5.居住证复印件或已办理居住登记证明;

6.租赁船山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7.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五、保障标准

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算。 (略)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7元/平方米/人/月。城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租金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人/月。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时间: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

(二)申请地点: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处统一办理;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用工单位所属社区(居委会)统一办理。

七、审核

(一)审核程序

1.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居住时间、婚姻状况以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成员的资料进行初审。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并在纸质档案上盖章。

2.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将通过人员的资料复核后在纸质档案上盖章,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后,将申报资料统一上报区住保办审核,由区住保办协调相关单位联审。

3.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所有人员的收入情况进行审定。

4.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进行已办理产权房屋情况核查,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并盖章。

5.房管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进行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情况核查,出具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并盖章。

6公安部门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登记情况。

7.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情况证明并盖章。

8.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进行工商登记查询。

(二)公示

1.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新闻媒 (略) 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3.经审核、公示符合租金补贴保障的,将租金补贴发放至主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八、相关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用工单位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区住保办在进行审核时若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直接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不再补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再退回)。

2.已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进入轮候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一经发现上述家庭申请,直接取消其保障申请资格。

3.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优惠政策。

4.公告涉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以公告之日为截止时间计算。

5.咨询、投诉电话: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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