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汤原02号
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汤原县黑金河砂石场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1A59点击查看>>*
地址:汤原县黑金河林场新望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
我局于 2023 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汤原县黑金河砂石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已投入生产情况)
4.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截图照片(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未查询到企业验收信息)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证明内容:项目信息)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证明内容:项目信息)
7.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证明内容:负责人身份信息)
8.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证明内容:被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9.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证明内容:项目授权委托信息)
10.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证明内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信息)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
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汤原县黑金河砂石场项目)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宏利)处罚款人民币*万参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14日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汤原02号
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汤原县黑金河砂石场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B1A59点击查看>>*
地址:汤原县黑金河林场新望村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
我局于 2023 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汤原县黑金河砂石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已投入生产情况)
4.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截图照片(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未查询到企业验收信息)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证明内容:项目信息)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证明内容:项目信息)
7.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证明内容:负责人身份信息)
8.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证明内容:被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9.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证明内容:项目授权委托信息)
10.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11月12日,提供单位: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证明内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信息)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
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汤原 (略) 工程建设指挥部(汤原县黑金河砂石场项目)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宏利)处罚款人民币*万参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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