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中关村领创信息产业园C-05、C-11地块2024年1月25日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中关村领创信息产业园C-05、C-11地块2024年1月25日
项目名称 | 安溪中关村领创信息产业园(C-05、C-11地块) |
建设地点 | (略) 安溪县同美片区C-05、C-11地块 |
建设单位 | 福建领创智谷产业 (略)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4]表5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1月25日 |
公 告 期 | 2024年1月25日—2023年1月31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中关村领创信息产业园(C-05、C-11地块)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领创智谷产业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益琨(泉州) (略) 编制的《安溪中关村领创信息产业园(C-05、C-11地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 (略) 安溪县同美片区C-05、C-11地块,总用地面积约 *.62m2,总建筑面积约 *.66m2,建设内容为 2 幢员工食堂、3 幢宿舍楼、21 幢标准厂房及二层半地下室。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覆盖防尘布、场地洒水、密闭运输、 (略) 线定期洒水、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设施,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噪声扰民。 3、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厨房废水经隔油 (略) 清运处理,待市 (略) 接入后,项目厨房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略) ,纳入安溪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4、建筑垃圾及土石余方尽量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区域范围,临时堆土、裸露地表进行临时排水、拦挡及覆盖措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对永久占地范围裸露地表进行绿化施工。 (二)项目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具体入驻的建设项目应按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运营。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益琨(泉州) (略) ,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名称 | 安溪中关村领创信息产业园(C-05、C-11地块) |
建设地点 | (略) 安溪县同美片区C-05、C-11地块 |
建设单位 | 福建领创智谷产业 (略)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4]表5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1月25日 |
公 告 期 | 2024年1月25日—2023年1月31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中关村领创信息产业园(C-05、C-11地块)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领创智谷产业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益琨(泉州) (略) 编制的《安溪中关村领创信息产业园(C-05、C-11地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该项目位于 (略) 安溪县同美片区C-05、C-11地块,总用地面积约 *.62m2,总建筑面积约 *.66m2,建设内容为 2 幢员工食堂、3 幢宿舍楼、21 幢标准厂房及二层半地下室。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覆盖防尘布、场地洒水、密闭运输、 (略) 线定期洒水、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采用低噪声设备施工设施,加强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噪声扰民。 3、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厨房废水经隔油 (略) 清运处理,待市 (略) 接入后,项目厨房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略) ,纳入安溪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4、建筑垃圾及土石余方尽量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应妥善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区域范围,临时堆土、裸露地表进行临时排水、拦挡及覆盖措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对永久占地范围裸露地表进行绿化施工。 (二)项目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具体入驻的建设项目应按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运营。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益琨(泉州) (略) ,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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