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关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浙江众铭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400万片智能终端液晶显示屏、6000万片玻璃盖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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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柯城分局关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浙江众铭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400万片智能终端液晶显示屏、6000万片玻璃盖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浙江众 (略) 年产*片智能终端液晶显示屏、*片玻璃盖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柯建〔2024〕12号

时间:2024年3月13日

原文链接:衢环柯建〔2024〕12号众铭安.pdf

公告期为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浙江众 (略) 年产*片智能终端液晶显示屏、*片玻璃盖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柯建〔2024〕12号

时间:2024年3月13日

原文链接:衢环柯建〔2024〕12号众铭安.pdf

公告期为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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