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产业园江南园滨江片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地块
贵港市产业园江南园滨江片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地块
贵港市产业园(江南园滨江片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BJC-04-10地块(以下简称“BJC-04-10地块”),地 (略) 港南区东津镇狮厦村,东津镇狮厦村调查区域中心坐标为东经109.*°,北纬23.*°,地块总占地面积约为4886.77m2,折合7.33亩(中央子午线经度111度)。
地块原使用 (略) 港南区东津镇狮厦村居民,BJC-04-10地块目前作为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其他土地等),主要种植玉米、花生、甘蔗、瓜果蔬菜为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5月18日和2023年8月4日分别批 (略) 2022年第二十二 (略) 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地块目前属于待征收阶段,暂未按计划进行开发利用,基本保持农用地现状。
根据2023年9 (略)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通知单(港南自然资规2023-0030号)内容以及《项 (略) 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图》,BJC-04-10地块拟规划做GB 5013 (略) 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疗卫生用地(A5),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BJC-04-10地 (略) (略) 负责开发,本次调查业主及地块责任 (略) (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下列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①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拟变更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③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地块。
因此, (略) (略) 委托广西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对贵港市产业园(江南园滨江片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BJC-04-10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明确地块是否受到污染以及大致的污染状况。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该调查地块及临近地块历史现状情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历史上规划作为工业用地,地块未建设生产建设项目,调查地块周边1km范围内的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上不存在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经对收集的资料、人员访谈数理统计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结果、建议如下:
(1)第一阶段调查结果
通过现场踏勘、资料采集、人员访谈,调查小组了解到,BJC-04-10地块拟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转为乡镇建设用地, (略) 2022年第二十二批次乡镇建设 (略) 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规划的土地利用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5)。BJC-04-10地块 (略) 港南区东津镇狮厦村居民使用,现状为农用地,地块内现状无工业生产历史,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没有可能造成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工业污染源。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不需要开展初步调查与详细调查工作,地块可按照当前用地规划展开下一步的开发利用活动。
(2)第一阶段调查建议
①加强现场管理工作,根据地块土地使用规划开展下一步工作。在此过程中,避免新建项目污染物产生,为下一步土地安全利用提供保障。
②地块下一步的企业生产或建筑施工期间应保护地块不被外界人为环境污染。控制该地块保持现有的良好状态,杜防止出现人为倾倒固废、偷排工业废水等现象。
③地块在再次开发利用过程中,要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环保培训,特别是地块环境保护的培训,确保施工及生产过程的安全进行。施工之前要制定完备的安全环保方案,为施工或安全生产提供指导并要求现场人员遵照执行。
贵港市产业园(江南园滨江片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BJC-04-10地块(以下简称“BJC-04-10地块”),地 (略) 港南区东津镇狮厦村,东津镇狮厦村调查区域中心坐标为东经109.*°,北纬23.*°,地块总占地面积约为4886.77m2,折合7.33亩(中央子午线经度111度)。
地块原使用 (略) 港南区东津镇狮厦村居民,BJC-04-10地块目前作为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其他土地等),主要种植玉米、花生、甘蔗、瓜果蔬菜为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5月18日和2023年8月4日分别批 (略) 2022年第二十二 (略) 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地块目前属于待征收阶段,暂未按计划进行开发利用,基本保持农用地现状。
根据2023年9 (略)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发布的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通知单(港南自然资规2023-0030号)内容以及《项 (略) 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图》,BJC-04-10地块拟规划做GB 5013 (略) 建设用地中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疗卫生用地(A5),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BJC-04-10地 (略) (略) 负责开发,本次调查业主及地块责任 (略) (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下列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①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拟变更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③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地块。
因此, (略) (略) 委托广西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对贵港市产业园(江南园滨江片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BJC-04-10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明确地块是否受到污染以及大致的污染状况。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该调查地块及临近地块历史现状情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及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历史上规划作为工业用地,地块未建设生产建设项目,调查地块周边1km范围内的相邻地块现状和历史上不存在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经对收集的资料、人员访谈数理统计分析,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结果、建议如下:
(1)第一阶段调查结果
通过现场踏勘、资料采集、人员访谈,调查小组了解到,BJC-04-10地块拟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转为乡镇建设用地, (略) 2022年第二十二批次乡镇建设 (略) 2023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规划的土地利用性质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5)。BJC-04-10地块 (略) 港南区东津镇狮厦村居民使用,现状为农用地,地块内现状无工业生产历史,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没有可能造成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工业污染源。地块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不需要开展初步调查与详细调查工作,地块可按照当前用地规划展开下一步的开发利用活动。
(2)第一阶段调查建议
①加强现场管理工作,根据地块土地使用规划开展下一步工作。在此过程中,避免新建项目污染物产生,为下一步土地安全利用提供保障。
②地块下一步的企业生产或建筑施工期间应保护地块不被外界人为环境污染。控制该地块保持现有的良好状态,杜防止出现人为倾倒固废、偷排工业废水等现象。
③地块在再次开发利用过程中,要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环保培训,特别是地块环境保护的培训,确保施工及生产过程的安全进行。施工之前要制定完备的安全环保方案,为施工或安全生产提供指导并要求现场人员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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