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宏怀远县万福风电场110kV接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关于国宏怀远县万福风电场110kV接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怀远县国 (略) :
报来《怀远县国 (略) 国宏怀远县万福风电场11 (略)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 (略) 生态环境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蚌环评估字〔2023〕62号)和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与总体意见
拟建项目为“国宏怀远县万福风电场11 (略) 工程”。根据项目可研,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新建万福~涂山11 (略) 工程: (略) 径全长约11.25km, (略) (略) 径长约10.97km(新建杆塔39基), (略) (略) 径长约0.28km。
(2)涂山220kV变电站110kV万福风电间隔扩建工程:扩建110kV出线间隔1个,利用北起第1出线间隔位置,接线型式不变。
本批工程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工程总投资的6.55%。
该项目符合辐射实践正当性的原则,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公众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和拟采取的辐射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注意事项
(一)本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生态环境局对此做出行政处罚(蚌怀环罚字〔2023〕15号),你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请你公司以此为鉴,加强学和架 (略) 线下的耕地、园地等场所的电场强度水平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中相关限值要求。
(三)你公司应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噪声防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严格落实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五)积极妥善处理周边公众的合理诉求。
三、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N4XXC1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传真):0552-*
地址: (略) (略) 11 (略) 生态环境局六楼生态环境监测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
怀远县国 (略) :
报来《怀远县国 (略) 国宏怀远县万福风电场11 (略)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 (略) 生态环境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蚌环评估字〔2023〕62号)和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与总体意见
拟建项目为“国宏怀远县万福风电场11 (略) 工程”。根据项目可研,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新建万福~涂山11 (略) 工程: (略) 径全长约11.25km, (略) (略) 径长约10.97km(新建杆塔39基), (略) (略) 径长约0.28km。
(2)涂山220kV变电站110kV万福风电间隔扩建工程:扩建110kV出线间隔1个,利用北起第1出线间隔位置,接线型式不变。
本批工程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工程总投资的6.55%。
该项目符合辐射实践正当性的原则,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公众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和拟采取的辐射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注意事项
(一)本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生态环境局对此做出行政处罚(蚌怀环罚字〔2023〕15号),你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请你公司以此为鉴,加强学和架 (略) 线下的耕地、园地等场所的电场强度水平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中相关限值要求。
(三)你公司应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噪声防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严格执行《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工作,严格落实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五)积极妥善处理周边公众的合理诉求。
三、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N4XXC1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传真):0552-*
地址: (略) (略) 11 (略) 生态环境局六楼生态环境监测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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