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两岸8号地二期工程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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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两岸8号地二期工程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位于 (略) (略) 以南、 (略) 以西、 (略) 以北、 (略) 以东,面积为*.34m2,合31.61亩。东 (略) ,南至一江两岸8号地块一期用地,西至一江两岸8号地块一期用地、 (略) , (略) ,调查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07°33′35″、北纬33°12′53″。1997年地块内东侧建设陕西 (略) ,2002年,地块内西侧建设洋县 (略) (陕西 (略) 用地),2011年经省政府《关于洋县2011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灾后重建)的批复》(陕政土批〔2011〕964号)、《关于洋县2011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灾后重建)的批复批准》(陕政土批〔2011〕857号)为建设用地。2021年12月,两企业搬迁。2024年,经《洋县人民政府关于2宗国有建设用地收回方案(2024<01>号)的批复》(洋政函〔2024〕3号),将本次调查地块收回。本次调查地块拟建设汉水华府小区二期工程,紧邻南侧地块建设汉水华府小区一期工程,南侧紧邻地块《一江两岸8号地块一期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评审会议。目前,调查地块处于拟供地阶段,土地使用权人为洋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洋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一江两岸8号地二期工程地块信息的核实意见》及《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本次调查地块变更前土地用途为水田和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0701住宅用地、0507其他商业用地、0810公园绿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第59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20〕123号)中也明确了“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地块信息告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由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地块属于农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其他商业用地(0507)、公园绿地(0810)的情形,拟进行土地用途变更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3年12月27日洋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该地块信息核实意见,2024年1月2日, (略) 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出具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知书,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令的要求,尽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主体责任,洋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8日委托陕西 (略) (以下简称“我单位”)对一江两岸8号地二期工程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委托书见附件3。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组建技术团队,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文件开展调查工作,2024年1月11日-2024年1月20日,我单位技术人员进行资料收集分析,收集了本地块勘测定界图、界址点成果表等文件,了解到本地块的地理位置,拐点坐标。2024年1月11日、1月15日,1月30日、2月28日我单位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了解地块内及周边现状;通过对地块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到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地块周边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一江两岸8号地二期工程地块(地块编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现将报告全文公示如下:

,陕西, (略) ,汉中

位于 (略) (略) 以南、 (略) 以西、 (略) 以北、 (略) 以东,面积为*.34m2,合31.61亩。东 (略) ,南至一江两岸8号地块一期用地,西至一江两岸8号地块一期用地、 (略) , (略) ,调查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07°33′35″、北纬33°12′53″。1997年地块内东侧建设陕西 (略) ,2002年,地块内西侧建设洋县 (略) (陕西 (略) 用地),2011年经省政府《关于洋县2011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灾后重建)的批复》(陕政土批〔2011〕964号)、《关于洋县2011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灾后重建)的批复批准》(陕政土批〔2011〕857号)为建设用地。2021年12月,两企业搬迁。2024年,经《洋县人民政府关于2宗国有建设用地收回方案(2024<01>号)的批复》(洋政函〔2024〕3号),将本次调查地块收回。本次调查地块拟建设汉水华府小区二期工程,紧邻南侧地块建设汉水华府小区一期工程,南侧紧邻地块《一江两岸8号地块一期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于2022年3月29日通过评审会议。目前,调查地块处于拟供地阶段,土地使用权人为洋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洋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一江两岸8号地二期工程地块信息的核实意见》及《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本次调查地块变更前土地用途为水田和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0701住宅用地、0507其他商业用地、0810公园绿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第59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20〕123号)中也明确了“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地块信息告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由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地块属于农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其他商业用地(0507)、公园绿地(0810)的情形,拟进行土地用途变更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3年12月27日洋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该地块信息核实意见,2024年1月2日, (略) 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出具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知书,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令的要求,尽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主体责任,洋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1月8日委托陕西 (略) (以下简称“我单位”)对一江两岸8号地二期工程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委托书见附件3。接受委托后,我单位组建技术团队,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文件开展调查工作,2024年1月11日-2024年1月20日,我单位技术人员进行资料收集分析,收集了本地块勘测定界图、界址点成果表等文件,了解到本地块的地理位置,拐点坐标。2024年1月11日、1月15日,1月30日、2月28日我单位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了解地块内及周边现状;通过对地块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到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地块周边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一江两岸8号地二期工程地块(地块编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现将报告全文公示如下:

,陕西, (略) ,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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