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开州区骐薪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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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开州区骐薪建材有限公司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1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开 (略)

法定代表人:吴少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YW88Q7W

地址: (略) 开州区郭家镇毛成村7组140号

接群众投诉,2024年3月5日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郭家镇毛成村7组14 (略) 开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开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 (略) 实施的砂石来料生产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生产设备有1台鄂破机、1台反击破、1台冲击破、2台振动筛、1台洗砂机、8条输送带,总投资额约为*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现场(勘验)示意图;5、视听资料;6、调查询问笔录;7、投资额度承诺书;证据3-7证明违法事实;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证据8证明该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刘关清于2024年3月1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办公楼内提供给执法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开 (略) :

立即停止建设行为,需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有管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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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4〕1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开 (略)

法定代表人:吴少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YW88Q7W

地址: (略) 开州区郭家镇毛成村7组140号

接群众投诉,2024年3月5日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 (略) 开州区郭家镇毛成村7组14 (略) 开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开 (略) 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开 (略) 实施的砂石来料生产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成生产设备有1台鄂破机、1台反击破、1台冲击破、2台振动筛、1台洗砂机、8条输送带,总投资额约为*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现场(勘验)示意图;5、视听资料;6、调查询问笔录;7、投资额度承诺书;证据3-7证明违法事实;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证据8证明该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以上证据由刘关清于2024年3月1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局办公楼内提供给执法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略) 开 (略) :

立即停止建设行为,需取得相关环保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有管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决定,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申请有管辖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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