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关于对四川敏贵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4〕PJ008号
当事人:四川敏贵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
住所: (略) 蒲江县西来镇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 (略) 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略)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单位)在生产,未按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停产】。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3〕*-2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关于12月1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关于12月7日零时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的通知》《关于12月15日零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验收资料复印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我单位一直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减排措施,当日之前和之后我单位从未违反过,自成立以来也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2、当日所生产均为民生类建设工程项目所服务,项目方以耽误工程建设进度为由,以此拖延支付进度款或拒不办理进度结算,作为工程建设混凝土材料供应商, (略) 场地位弱,没有话语权,实属无奈之举,也是被逼无奈;3、区域地方之间执行的差异化和不属于行业内绿色达标或行业内不被认可的搅拌站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略) 场行为现象,进 (略) 场矛盾;4、当日后,我单位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均按要求执行了停产措施;5、我单位计划投入大量资金打造申报行业引领性企业,行政处罚一旦成立,将面临一定期限内不能申报,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和地方工程建设;6、我单位每年按时缴纳大量税费,多次受到表彰,在银行紧缩房地产政策的情况下,产生了大量应收账款和呆账、死账,且受行业持续下行运行影响,公司经营举步维艰,支出困难,但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我单位千方百计维稳、稳岗、不裁员,积极帮助地方解决人员就业问题。综上所述,望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05号)、《送达回执》、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不采纳第1点、第3点、第5点和第6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该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不属于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不采纳第2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你(单位)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执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不采纳第4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但已在自由裁量中予以考量。综上,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蒲江生态环境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 (略) 银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4〕PJ008号
当事人:四川敏贵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
住所: (略) 蒲江县西来镇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 (略) 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略)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单位)在生产,未按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停产】。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3〕*-2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关于12月1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关于12月7日零时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的通知》《关于12月15日零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验收资料复印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我单位一直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减排措施,当日之前和之后我单位从未违反过,自成立以来也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2、当日所生产均为民生类建设工程项目所服务,项目方以耽误工程建设进度为由,以此拖延支付进度款或拒不办理进度结算,作为工程建设混凝土材料供应商, (略) 场地位弱,没有话语权,实属无奈之举,也是被逼无奈;3、区域地方之间执行的差异化和不属于行业内绿色达标或行业内不被认可的搅拌站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 (略) 场行为现象,进 (略) 场矛盾;4、当日后,我单位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均按要求执行了停产措施;5、我单位计划投入大量资金打造申报行业引领性企业,行政处罚一旦成立,将面临一定期限内不能申报,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和地方工程建设;6、我单位每年按时缴纳大量税费,多次受到表彰,在银行紧缩房地产政策的情况下,产生了大量应收账款和呆账、死账,且受行业持续下行运行影响,公司经营举步维艰,支出困难,但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我单位千方百计维稳、稳岗、不裁员,积极帮助地方解决人员就业问题。综上所述,望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PJ005号)、《送达回执》、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决定,不采纳第1点、第3点、第5点和第6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该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不属于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不采纳第2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你(单位) (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执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不采纳第4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你(单位)整改情况属实,但已在自由裁量中予以考量。综上,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蒲江生态环境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 (略) 银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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