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关于《承德航天天启风光储氢一体化多能互补示范项目风电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关于《承德航天天启风光储氢一体化多能互补示范项目风电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略) 生态环境局围场县分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1-11-0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3月1日我局对1个已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14-*(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 (略) 围场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略) 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关于

《承德航天天启风光储氢一体化多能互补示范项目(风电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围环评〔2024〕3号

2024.3.14


























(略) 生态环境局围场县分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1-11-0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3月1日我局对1个已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14-*(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 (略) 围场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略) 生态环境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分局关于

《承德航天天启风光储氢一体化多能互补示范项目(风电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围环评〔2024〕3号

2024.3.14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