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市洪泽区润湖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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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市洪泽区润湖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淮安市洪泽区润湖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洪泽区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大环境规 (略) (江苏)有限公司刘训华(信用编号:BH*)编写的《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南京长三角绿 (略) 《 (略) 洪泽区 (略) 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91号)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 (略) 洪泽区 (略) 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91号)、《 (略) 区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略) 区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的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2〕1228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煤炭消耗替代量认定意见的审核意见》(淮发改办〔2023〕152号)、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核准的批复》(淮审批投资复〔2023〕45号)、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淮审批能审〔2024〕1号)、 (略) 洪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洪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略) 洪泽生态环境局《关于出具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煤炭替代方案认定意见的请示》(洪发改发〔2023〕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311-*-89-01-*(核准文号:淮审批投资复〔2023〕45号)。本项目位于江苏洪泽经济开发 (略) 40号(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1分15.15秒,北纬33度18分54.33秒)。项目建设内容:依据《 (略) 区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略) 区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的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2〕1228号),将厂区内现有的1台7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由备用改为常用,取消原有配置的6MW抽凝汽轮发电机组及其相应出线部分,引用一期项目的厂用电,锅炉主体部分不变。本项目实施后,此锅炉仅用于区域供热,全厂供热能力为305t/h。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6%。

三、本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及时封堵现有项目通入苏北灌溉总渠的直流冷却水排口。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 (略) 。本项目污水处理措施均依托现有,生产废水经厂内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化水车间产生的超滤反冲洗排水回用至原水预处理系统原水池;反渗透和EDI浓水部分回用于煤场喷洒用水、煤水冲洗系统补水、输煤系统防尘用水,剩余部分膜浓缩处理,浓缩浓水回用于脱硫系统,清水回用至原水预处理系统原水池;锅炉排污水回用至冷却塔补水;脱硫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通过烟道喷雾蒸发;含煤废水经现有煤水处理设施“沉淀+过滤”装置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重复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清涧污水处理厂。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

3、本项目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均依托现有。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锅炉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氨)经管道收集至“低氮燃烧+SNCR脱硝+电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处理后,通过60m高排气筒(DA007)达标排放。石灰石粉仓粉尘(颗粒物)、灰库粉尘(颗粒物)、渣仓粉尘(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配套仓顶袋式除尘器(3套)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30m高排气筒(DA009)、23m高排气筒(DA010)达标排放。煤仓间粉尘(颗粒物)、1#转运站粉尘(颗粒物)、2#转运站粉尘(颗粒物)、碎煤机室粉尘(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配套袋式除尘器(4套)处理后,分别通过35m高排气筒(DA011)、15m高排气筒(DA012)、15m高排气筒(DA013)、25m高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锅炉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氨、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其他排气筒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东侧、西侧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4类标准,厂界南侧、北侧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酸电池、废油漆桶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脱硫废水处理污泥、废滤袋须按环评要求及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严格按危废管理,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炉渣、飞灰、脱硫石膏、原水预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废离子树脂委外处置(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苏环办〔2014〕232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1#煤场、2#煤场、渣仓、石灰石粉仓、灰库、氨水罐区为边界分别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

10、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分别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 (略) 。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相关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五、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168吨;COD≤1.109/0.158吨、氨氮≤0.127/0.016吨、总氮≤0.174/0.048吨、总磷≤0.016/0.002吨、SS≤0.634/0.032吨。

2、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15.500吨(有组织)、氮氧化物≤22.520吨(有组织)、颗粒物≤5.193吨(其中有组织5.141吨,无组织0.052吨)、汞及其化合物≤0.001吨(有组织)、氨≤4.080吨(其中有组织4.030吨,无组织0.050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吨;COD≤8.410/1.201吨、氨氮≤0.961/0.120吨、总氮≤1.321/0.361吨、总磷≤0.120/0.012吨、SS≤4.806/0.241吨。

2、有组织大气污染物(设计/校核煤种):二氧化硫61.650/80.210吨、氮氧化物≤107.750/113.230吨、颗粒物≤17.681/29.161吨、汞及其化合物≤0.0106/0.0128吨、氨≤6.560/6.810吨。

3、无组织大气污染物(设计/校核煤种):氨≤0.219/0.219吨、颗粒物≤0.625/0.655吨。

4、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新增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3.953吨、二氧化硫11.02吨、氮氧化物16.10吨)已完成总量指标平衡。

六、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你公司须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 (略) 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八、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重新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 (略) 洪泽区应急管理局、 (略) 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4年3月14日


关于淮安市洪泽区润湖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洪泽区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南大环境规 (略) (江苏)有限公司刘训华(信用编号:BH*)编写的《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南京长三角绿 (略) 《 (略) 洪泽区 (略) 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91号)等相关资料收悉。经两次公示,未收到与本项目相关的批评和建议。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南京长三角绿 (略) 《 (略) 洪泽区 (略) 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4〕91号)、《 (略) 区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略) 区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的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2〕1228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煤炭消耗替代量认定意见的审核意见》(淮发改办〔2023〕152号)、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核准的批复》(淮审批投资复〔2023〕45号)、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淮审批能审〔2024〕1号)、 (略) 洪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洪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略) 洪泽生态环境局《关于出具洪泽热电二期增容(供热)项目煤炭替代方案认定意见的请示》(洪发改发〔2023〕5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代码:2311-*-89-01-*(核准文号:淮审批投资复〔2023〕45号)。本项目位于江苏洪泽经济开发 (略) 40号(地理坐标:东经118度51分15.15秒,北纬33度18分54.33秒)。项目建设内容:依据《 (略) 区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略) 区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的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2〕1228号),将厂区内现有的1台7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及配套环保设施由备用改为常用,取消原有配置的6MW抽凝汽轮发电机组及其相应出线部分,引用一期项目的厂用电,锅炉主体部分不变。本项目实施后,此锅炉仅用于区域供热,全厂供热能力为305t/h。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6%。

三、本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及时封堵现有项目通入苏北灌溉总渠的直流冷却水排口。

四、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及建议,并对照以下要求,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 (略) 。本项目污水处理措施均依托现有,生产废水经厂内预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化水车间产生的超滤反冲洗排水回用至原水预处理系统原水池;反渗透和EDI浓水部分回用于煤场喷洒用水、煤水冲洗系统补水、输煤系统防尘用水,剩余部分膜浓缩处理,浓缩浓水回用于脱硫系统,清水回用至原水预处理系统原水池;锅炉排污水回用至冷却塔补水;脱硫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通过烟道喷雾蒸发;含煤废水经现有煤水处理设施“沉淀+过滤”装置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重复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清涧污水处理厂。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2005)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

3、本项目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均依托现有。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锅炉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氨)经管道收集至“低氮燃烧+SNCR脱硝+电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处理后,通过60m高排气筒(DA007)达标排放。石灰石粉仓粉尘(颗粒物)、灰库粉尘(颗粒物)、渣仓粉尘(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配套仓顶袋式除尘器(3套)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30m高排气筒(DA009)、23m高排气筒(DA010)达标排放。煤仓间粉尘(颗粒物)、1#转运站粉尘(颗粒物)、2#转运站粉尘(颗粒物)、碎煤机室粉尘(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配套袋式除尘器(4套)处理后,分别通过35m高排气筒(DA011)、15m高排气筒(DA012)、15m高排气筒(DA013)、25m高排气筒(DA005)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须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为:锅炉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汞及其化合物、氨、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其他排气筒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的相关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东侧、西侧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4类标准,厂界南侧、北侧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相关规定限值。

5、固废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合理处置。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酸电池、废油漆桶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脱硫废水处理污泥、废滤袋须按环评要求及时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严格按危废管理,须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炉渣、飞灰、脱硫石膏、原水预处理污泥、废活性炭、废反渗透膜、废离子树脂委外处置(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收集后及时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防止二次污染。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的收集和贮存,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实施指南》(苏环办〔2014〕232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依法安全处置。

6、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生产装置区、储运工程区、公用工程区及辅助工程区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措施,确保不对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7、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

8、项目施工过程须按环评要求,严格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项目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须按环评要求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9、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1#煤场、2#煤场、渣仓、石灰石粉仓、灰库、氨水罐区为边界分别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

10、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其中废气排气筒须在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分别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 (略) 。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相关要求,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

11、按环评要求,制定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测方案,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五、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168吨;COD≤1.109/0.158吨、氨氮≤0.127/0.016吨、总氮≤0.174/0.048吨、总磷≤0.016/0.002吨、SS≤0.634/0.032吨。

2、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15.500吨(有组织)、氮氧化物≤22.520吨(有组织)、颗粒物≤5.193吨(其中有组织5.141吨,无组织0.052吨)、汞及其化合物≤0.001吨(有组织)、氨≤4.080吨(其中有组织4.030吨,无组织0.050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吨;COD≤8.410/1.201吨、氨氮≤0.961/0.120吨、总氮≤1.321/0.361吨、总磷≤0.120/0.012吨、SS≤4.806/0.241吨。

2、有组织大气污染物(设计/校核煤种):二氧化硫61.650/80.210吨、氮氧化物≤107.750/113.230吨、颗粒物≤17.681/29.161吨、汞及其化合物≤0.0106/0.0128吨、氨≤6.560/6.810吨。

3、无组织大气污染物(设计/校核煤种):氨≤0.219/0.219吨、颗粒物≤0.625/0.655吨。

4、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新增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3.953吨、二氧化硫11.02吨、氮氧化物16.10吨)已完成总量指标平衡。

六、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你公司须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 (略) 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八、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公开竣工日期;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须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并依法重新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此基础上,依照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须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你公司在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须及时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果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 (略) 洪泽区应急管理局、 (略) 洪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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