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浩达涂料有限公司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马鞍山浩达涂料有限公司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摘要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马 (略) 项目地块
占地面积:680平方米
地理位置: (略) 花山区林里八队49-2号
土地使用权人:马 (略)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城镇村建设用地
地块未来规划:绿化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安徽省公 (略)
调查缘由: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坚决防止违规开发利用的通知》(皖环函(2021)329号),“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我单位现已搬迁且已注销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涂料制造。属于“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2023年6月,安徽省公 (略) 受马 (略) 委托,对马 (略) 项目地块(以下称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结果获悉,调查地块内马 (略) 为唯一生产性企业,自2013年租赁厂房,2021年企业进行搬迁并注销排污许可。现阶段地块内为空置厂房,厂房内无生产性设备。没有地下坑、水池及管线。地块周边为居民区、仓库用房,地块用途为绿化用地,因此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规定的二类用地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相邻500米地块内存在监测仓库,一次性用品仓库。调查地块的污染来源为本项目地块马 (略) 在营运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潜在污染,对项目地块通过大气沉降以及地表、地下径流带来的污染,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采样调查。需关注的污染物包括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本次调查地块内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具体检测指标均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45项污染物(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石油烃和pH,《地下水质量标准》(*)中常规检测项目(微生物及放射性指标等除外)中的基本指标。
三、第二阶段调查
(1)土壤环境
本次调查共采集土壤样品14个(含2个平行样),送检土壤样品14个,土壤现场采样过程中未发现明显异色和异味。从实验室分析结果可见,土壤的pH范围为6.65-8.44。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中土壤酸化、碱化程度分析,调查地块大部分点位呈弱酸化状态。土壤重金属和无机物铜、镍、砷、汞、铅、镉以及石油烃有检出。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及相应的筛选值标准。
(2)地下水环境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采集地下水样品4个(含1个平行样),送检地下水样品4个,地下水现场采样过程中未发现明显异色和异味。地下水中石油烃为0.07-0.25mg/L,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限值,pH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的Ⅲ类水质标准,其余检测因子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的IV类水质标准。
(4)调查结论
监测结果表明:通过对调查地块内共计3个土壤监测点位,调查地块内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出结果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水质标准。
综上所述,经场地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实地采样分析,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及相应的筛选值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
摘要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马 (略) 项目地块
占地面积:680平方米
地理位置: (略) 花山区林里八队49-2号
土地使用权人:马 (略)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城镇村建设用地
地块未来规划:绿化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安徽省公 (略)
调查缘由: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坚决防止违规开发利用的通知》(皖环函(2021)329号),“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应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我单位现已搬迁且已注销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涂料制造。属于“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2023年6月,安徽省公 (略) 受马 (略) 委托,对马 (略) 项目地块(以下称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结果获悉,调查地块内马 (略) 为唯一生产性企业,自2013年租赁厂房,2021年企业进行搬迁并注销排污许可。现阶段地块内为空置厂房,厂房内无生产性设备。没有地下坑、水池及管线。地块周边为居民区、仓库用房,地块用途为绿化用地,因此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规定的二类用地标准。
通过以上分析,相邻500米地块内存在监测仓库,一次性用品仓库。调查地块的污染来源为本项目地块马 (略) 在营运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潜在污染,对项目地块通过大气沉降以及地表、地下径流带来的污染,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采样调查。需关注的污染物包括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本次调查地块内调查土壤和地下水具体检测指标均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45项污染物(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石油烃和pH,《地下水质量标准》(*)中常规检测项目(微生物及放射性指标等除外)中的基本指标。
三、第二阶段调查
(1)土壤环境
本次调查共采集土壤样品14个(含2个平行样),送检土壤样品14个,土壤现场采样过程中未发现明显异色和异味。从实验室分析结果可见,土壤的pH范围为6.65-8.44。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中土壤酸化、碱化程度分析,调查地块大部分点位呈弱酸化状态。土壤重金属和无机物铜、镍、砷、汞、铅、镉以及石油烃有检出。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及相应的筛选值标准。
(2)地下水环境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采集地下水样品4个(含1个平行样),送检地下水样品4个,地下水现场采样过程中未发现明显异色和异味。地下水中石油烃为0.07-0.25mg/L,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限值,pH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的Ⅲ类水质标准,其余检测因子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的IV类水质标准。
(4)调查结论
监测结果表明:通过对调查地块内共计3个土壤监测点位,调查地块内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出结果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水质标准。
综上所述,经场地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实地采样分析,该地块土壤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及相应的筛选值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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