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24年3月1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对2024年3月1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51-*
通讯地址: (略) (略) 99号新站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邮 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1 | 年产*吨专用高纯电子化学品项目 | (略) 新站高新区 | 合肥 (略) | 安徽 (略) | 项目位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略) 交口东北角合肥 (略) 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生产车间一预留场地新建10条专用高纯电子化学品生产线,形成年产稀释剂500吨、剥离液1500吨、电子级蚀刻液500吨、PCMP清洗液500吨、蚀刻后清洗液500吨、硅蚀刻液500吨、超纯硝酸500吨、超纯氢氟酸400吨、铜剥离液500吨、TMAH-PG 100吨的生产能力;利用现有1条超纯高净铜蚀刻液生产线,新增年产3000吨铝钼银蚀刻液生产能力。项目计划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代码:2312-*-04-01-* |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氟化物废气吸收废水经混凝沉淀除氟装置处理后,与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其他废气吸收废水、TMAH-PG产品工艺废水、超纯水制备浓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蔡田铺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及《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后,进入蔡田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稀释剂生产线、蚀刻后清洗液生产线、硅蚀刻液生产线、铜剥离液生产线、TAMH-PG生产线废气采用“催化氧化CO装置”处理;PCMC清洗液生产线废气、蚀刻后清洗液投料废气、铜剥离液投料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催化氧化CO装置”处理;剥离液生产线废气、电子级蚀刻液生产线、超纯氢氟酸生产线废气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超纯硝酸生产线、铝钼银蚀刻液生产线废气采用“碱吸收+水吸收+活性炭装置”处理。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厂区内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A中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其收集、贮存和转移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应按规定处置。 (五)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和土壤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影响。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运营期日常管理和各环节环境风险防范,按要求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 (七)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 (八)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九)有关本项目的其他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报告书》相关要求进行落实。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51-*
通讯地址: (略) (略) 99号新站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A区工程建设类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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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产*吨专用高纯电子化学品项目 | (略) 新站高新区 | 合肥 (略) | 安徽 (略) | 项目位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略) 交口东北角合肥 (略) 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生产车间一预留场地新建10条专用高纯电子化学品生产线,形成年产稀释剂500吨、剥离液1500吨、电子级蚀刻液500吨、PCMP清洗液500吨、蚀刻后清洗液500吨、硅蚀刻液500吨、超纯硝酸500吨、超纯氢氟酸400吨、铜剥离液500吨、TMAH-PG 100吨的生产能力;利用现有1条超纯高净铜蚀刻液生产线,新增年产3000吨铝钼银蚀刻液生产能力。项目计划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代码:2312-*-04-01-* |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氟化物废气吸收废水经混凝沉淀除氟装置处理后,与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其他废气吸收废水、TMAH-PG产品工艺废水、超纯水制备浓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蔡田铺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及《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后,进入蔡田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稀释剂生产线、蚀刻后清洗液生产线、硅蚀刻液生产线、铜剥离液生产线、TAMH-PG生产线废气采用“催化氧化CO装置”处理;PCMC清洗液生产线废气、蚀刻后清洗液投料废气、铜剥离液投料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催化氧化CO装置”处理;剥离液生产线废气、电子级蚀刻液生产线、超纯氢氟酸生产线废气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超纯硝酸生产线、铝钼银蚀刻液生产线废气采用“碱吸收+水吸收+活性炭装置”处理。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厂区内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附录A中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其收集、贮存和转移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应按规定处置。 (五)应根据《报告书》意见,落实相应地下水和土壤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影响。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运营期日常管理和各环节环境风险防范,按要求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 (七)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和日常监测。应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杜绝非正常工况发生。 (八)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九)有关本项目的其他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报告书》相关要求进行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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