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21环罚决字〔2024〕10号河南万事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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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21环罚决字〔2024〕10号河南万事达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10号

  河南万事达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2

  地址: (略) 新乡县古固寨镇产业聚 (略) 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克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4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升级为红色(Ⅰ级响应)的通知》(新环委办〔2023〕26号),我市决定2023年12月24日18时起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升级为红色(Ⅰ级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措施: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3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红色预警管控未解除,你单位木工下料排放废气(粉尘)工序正在生产,集中收集+中央除尘器正在运行,你单位未按红色预警管控要求对木工下料排放废气(粉尘)工序进行停产,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停产,违法行为已改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略) 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3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现场照片5张(共5页),2024年1月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1页)。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你单位2024年1月1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书2份(共2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共2页)、环评审批验收各1份(共4页)、人员花名册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人资格、委托代理人身份、排污许可证齐全、环评手续齐全、属于微型企业。

  2024年1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年1月1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11号)后,2024年1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材料中称:1、2023年12月21日,我单位接到通知橙色预警后,立即安排单位所有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12月31日上午11时左右,环保部帮扶组与 (略) 现场检查时,我公司所有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木工下料工序和打磨工序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改正停产。2、对于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与贵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的问题,我公司深刻汲取教训,认识错误,今后严格按照管控要求进行生产。3、针对以上问题,我单位不是主观故意犯错,是对涉气排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我单位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均为:“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我单位对涉气排放的理解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的工序停产,理解为只要是预警“所有涉漆的工序全部停产”就可以了。4、我单位木工下料工序和打磨工序是在密闭厂房内进行的,安装有集中收集+中央除尘设备,不会对外部环境造成影响。涉气工序生产对环境污染没有轻重之分,我单位虚心接受贵局提出的问题,深刻认识理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管理。5、鉴于我公司不是主观故意犯错,有意而为之,且违法时间较短,立行立改,危害不大,且初犯,恳请贵局考虑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之规定。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管控措施类别为红色预警管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为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违法次数为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配合执法检查情形为配合检查。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2,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X=*+(*-*)x[(5/5)2+(12+12+12+22+12)/(5x52)]x 50%=*元。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整改,减轻危害后果, (略) 生态环境局“四张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10.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从轻20%处罚,最终裁量金额:*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零*元(*元)的行政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10号

  河南万事达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2

  地址: (略) 新乡县古固寨镇产业聚 (略) 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克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4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升级为红色(Ⅰ级响应)的通知》(新环委办〔2023〕26号),我市决定2023年12月24日18时起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升级为红色(Ⅰ级响应)。你单位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措施: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2023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红色预警管控未解除,你单位木工下料排放废气(粉尘)工序正在生产,集中收集+中央除尘器正在运行,你单位未按红色预警管控要求对木工下料排放废气(粉尘)工序进行停产,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停产,违法行为已改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略) 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3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现场照片5张(共5页),2024年1月1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1页)。以上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你单位2024年1月1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书2份(共2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2页)、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共2页)、环评审批验收各1份(共4页)、人员花名册1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委托人资格、委托代理人身份、排污许可证齐全、环评手续齐全、属于微型企业。

  2024年1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4年1月18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11号)后,2024年1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材料中称:1、2023年12月21日,我单位接到通知橙色预警后,立即安排单位所有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12月31日上午11时左右,环保部帮扶组与 (略) 现场检查时,我公司所有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木工下料工序和打磨工序正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问题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改正停产。2、对于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与贵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的问题,我公司深刻汲取教训,认识错误,今后严格按照管控要求进行生产。3、针对以上问题,我单位不是主观故意犯错,是对涉气排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按照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我单位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均为:“涂装、干燥/烘干等涉气排放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我单位对涉气排放的理解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的工序停产,理解为只要是预警“所有涉漆的工序全部停产”就可以了。4、我单位木工下料工序和打磨工序是在密闭厂房内进行的,安装有集中收集+中央除尘设备,不会对外部环境造成影响。涉气工序生产对环境污染没有轻重之分,我单位虚心接受贵局提出的问题,深刻认识理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管理。5、鉴于我公司不是主观故意犯错,有意而为之,且违法时间较短,立行立改,危害不大,且初犯,恳请贵局考虑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之规定。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管控措施类别为红色预警管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为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违法次数为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配合执法检查情形为配合检查。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2,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X=*+(*-*)x[(5/5)2+(12+12+12+22+12)/(5x52)]x 50%=*元。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整改,减轻危害后果, (略) 生态环境局“四张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10.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从轻20%处罚,最终裁量金额:*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万*仟*佰零*元(*元)的行政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1;账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 (略) 牧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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