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娄资规罚字〔20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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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娄资规罚字〔2024〕02号

当事人:龙常青 ?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0

????????周菊英 ?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9

地址: (略) 娄星区花山办事处大桥居委会一组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对你们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2004年3月至12月,你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略) 娄星区月塘街南侧、 (略) (略) 场内超出原批准用地红线28.8㎡〔其中,房屋(共5F)实体底层超出宗地红线19.56㎡,房屋南面从第二层挑梁开始单层(2F—5F)投影超出宗地红线面积9.24㎡〕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律责任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了当事人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和用途。

3、当事单位提供的《 (略) 场建设所涉及有关历史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娄府阅〔2010〕43号)的复印件, (略) 人民 (略) 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政策。

4、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当事人占地红线宗地图,证明了其非法占地的面积。

5、现场勘验笔录和现状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现场情况。

6、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成媚的询问笔录,说明了当事人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基本情况,并承认其存在违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4年3月7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56㎡土地,并处罚款*佰**元*角*分(¥430.32)

同时,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你们在违法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你们)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协商处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营业部,账号:*6589,收款人名称: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海燕??张鸿志

电 ?话:0738-*

????地 ?址: (略) 娄星区湘中大道1号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4年3月14日 ?

当事人:龙常青 ?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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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略) 娄星区花山办事处大桥居委会一组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对你们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2004年3月至12月,你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略) 娄星区月塘街南侧、 (略) (略) 场内超出原批准用地红线28.8㎡〔其中,房屋(共5F)实体底层超出宗地红线19.56㎡,房屋南面从第二层挑梁开始单层(2F—5F)投影超出宗地红线面积9.24㎡〕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律责任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了当事人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和用途。

3、当事单位提供的《 (略) 场建设所涉及有关历史遗留问题专题会议纪要》(娄府阅〔2010〕43号)的复印件, (略) 人民 (略) 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政策。

4、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当事人占地红线宗地图,证明了其非法占地的面积。

5、现场勘验笔录和现状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现场情况。

6、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成媚的询问笔录,说明了当事人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基本情况,并承认其存在违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4年3月7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56㎡土地,并处罚款*佰**元*角*分(¥430.32)

同时,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你们在违法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你们)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协商处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们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中国工 (略) 兴城支行营业部,账号:*6589,收款人名称: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海燕??张鸿志

电 ?话: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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