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美成光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1亿平方米光学膜及胶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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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美成光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1亿平方米光学膜及胶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江苏美成光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1亿平方米光学膜及胶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020-*-29-03-*

江苏美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美 (略) 年产1.1亿平方米光学膜及胶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盱城镇工业集 (略) 32-8号,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总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项目分为三期建设,一期建设规模为*平方米光学膜,二期建设规模为*平方米光学膜、*平方米胶带,三期建设规模为*平方米光学膜。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同行业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总体上须低于同行业先进企业,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 (略) 。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软水制备弃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经沉淀处理的初期雨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盱 (略) 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一期和二期的调配、涂布、清洗废气(*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经密闭负压收集,烘干废气(*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经管道收集后进入1套全自动LEL并联减风增浓装置富集,上述两股废气合并至1套蓄热式焚烧炉(RTO)处理,焚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三期的调配、涂布、清洗废气(*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经密闭负压收集,烘干废气(*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经管道收集后进入1套全自动LEL并联减风增浓装置富集,上述两股废气合并至1套蓄热式焚烧炉(RTO)处理,焚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类仓库、危废暂存间废气(非*烷总烃)分别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后至一期项目RTO炉处理,焚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当一期项目RTO炉停止运行时,*类仓库、危废暂存间废气(非*烷总烃)分别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表1中“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固定式内燃机、发动机制造测试工艺”排放限值,*苯执行表1中“船舶制造预处理及室内涂装工艺”排放限值,*醇执行表1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含*酮)参照执行表1中NMHC的“其他”排放限值;*酸*酯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酸酯类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颗粒物”浓度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醇、非*烷总烃执行表3浓度限值,厂界*酸*酯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酸酯类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南侧和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东侧和北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有机溶剂(HW06)、废润滑油(HW08)、废油桶(HW08)、 (略) 及废油(HW49)、废胶桶(HW49)、废色浆桶(HW49)、废包装袋(HW49)、废抹布及手套(HW49)、废拖把(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粘尘纸、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离型膜、废滤砂和废活性炭、废RO膜和废离子交换树脂委外处理,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污水收集池、应急事故池等的防腐防渗处理。

7.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9.本项目以生产厂房为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一期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248.27吨,COD≤0.1493/0.0974吨、氨氮≤0.0126/0.0049吨、总氮≤0.0180/0.0487吨、总磷≤0.0011/0.0010吨、SS≤0.5695/0.0325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吨、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0.*吨、VOCS(包括*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2.495吨(其中,*酮≤0.518吨、*苯≤0.338吨、*醇≤0.074吨、*酸*酯≤1.416吨、非*烷总烃≤0.149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期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54.4吨,COD≤0.1376/0.0166吨、氨氮≤0.0126/0.0008吨、总氮≤0.018/0.0083吨、总磷≤0.0011/0.0002吨、SS≤0.0618/0.0055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包括*酮、*苯、*酸*酯、非*烷总烃)≤3.165吨(其中,*酮≤0.174吨、*苯≤0.284吨、*酸*酯≤2.703吨、非*烷总烃≤0.00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三期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1450吨,COD≤0.2262/0.0435吨、氨氮≤0.0168/0.0022吨、总氮≤0.024/0.0218吨、总磷≤0.0014/0.0004吨、SS≤0.1108/0.0145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吨、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0.*吨、VOCS(包括*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5.348吨(其中,*酮≤1.45吨、*苯≤0.632吨、*醇≤0.206吨、*酸*酯≤2.644吨、非*烷总烃<0.416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三期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吨、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0.*吨、VOCS(包括*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11.008吨(其中,*酮≤2.142吨、*苯≤1.254吨、*醇≤0.280吨、*酸*酯≤6.763吨、非*烷总烃≤0.569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252.67吨,COD≤0.5131/0.1576吨、氨氮≤0.0420/0.0079吨、总氮≤0.0600/0.0788吨、总磷≤0.0036/0.0016吨、SS≤0.7421/0.0525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RTO焚烧炉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江苏美成光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1亿平方米光学膜及胶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020-*-29-03-*

江苏美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美 (略) 年产1.1亿平方米光学膜及胶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盱城镇工业集 (略) 32-8号,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总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项目分为三期建设,一期建设规模为*平方米光学膜,二期建设规模为*平方米光学膜、*平方米胶带,三期建设规模为*平方米光学膜。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同行业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总体上须低于同行业先进企业,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 (略) 。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软水制备弃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经沉淀处理的初期雨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盱 (略) 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一期和二期的调配、涂布、清洗废气(*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经密闭负压收集,烘干废气(*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经管道收集后进入1套全自动LEL并联减风增浓装置富集,上述两股废气合并至1套蓄热式焚烧炉(RTO)处理,焚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三期的调配、涂布、清洗废气(*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经密闭负压收集,烘干废气(*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经管道收集后进入1套全自动LEL并联减风增浓装置富集,上述两股废气合并至1套蓄热式焚烧炉(RTO)处理,焚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类仓库、危废暂存间废气(非*烷总烃)分别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后至一期项目RTO炉处理,焚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当一期项目RTO炉停止运行时,*类仓库、危废暂存间废气(非*烷总烃)分别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表1中“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固定式内燃机、发动机制造测试工艺”排放限值,*苯执行表1中“船舶制造预处理及室内涂装工艺”排放限值,*醇执行表1排放限值,非*烷总烃(含*酮)参照执行表1中NMHC的“其他”排放限值;*酸*酯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酸酯类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颗粒物”浓度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醇、非*烷总烃执行表3浓度限值,厂界*酸*酯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酸酯类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南侧和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东侧和北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有机溶剂(HW06)、废润滑油(HW08)、废油桶(HW08)、 (略) 及废油(HW49)、废胶桶(HW49)、废色浆桶(HW49)、废包装袋(HW49)、废抹布及手套(HW49)、废拖把(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粘尘纸、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离型膜、废滤砂和废活性炭、废RO膜和废离子交换树脂委外处理,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污水收集池、应急事故池等的防腐防渗处理。

7.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9.本项目以生产厂房为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一期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248.27吨,COD≤0.1493/0.0974吨、氨氮≤0.0126/0.0049吨、总氮≤0.0180/0.0487吨、总磷≤0.0011/0.0010吨、SS≤0.5695/0.0325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吨、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0.*吨、VOCS(包括*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2.495吨(其中,*酮≤0.518吨、*苯≤0.338吨、*醇≤0.074吨、*酸*酯≤1.416吨、非*烷总烃≤0.149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期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54.4吨,COD≤0.1376/0.0166吨、氨氮≤0.0126/0.0008吨、总氮≤0.018/0.0083吨、总磷≤0.0011/0.0002吨、SS≤0.0618/0.0055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包括*酮、*苯、*酸*酯、非*烷总烃)≤3.165吨(其中,*酮≤0.174吨、*苯≤0.284吨、*酸*酯≤2.703吨、非*烷总烃≤0.00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三期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1450吨,COD≤0.2262/0.0435吨、氨氮≤0.0168/0.0022吨、总氮≤0.024/0.0218吨、总磷≤0.0014/0.0004吨、SS≤0.1108/0.0145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吨、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0.*吨、VOCS(包括*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5.348吨(其中,*酮≤1.45吨、*苯≤0.632吨、*醇≤0.206吨、*酸*酯≤2.644吨、非*烷总烃<0.416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三期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吨、二氧化硫≤0.*吨、氮氧化物≤0.*吨、VOCS(包括*酮、*苯、*醇、*酸*酯、非*烷总烃)≤11.008吨(其中,*酮≤2.142吨、*苯≤1.254吨、*醇≤0.280吨、*酸*酯≤6.763吨、非*烷总烃≤0.569吨)。

2.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252.67吨,COD≤0.5131/0.1576吨、氨氮≤0.0420/0.0079吨、总氮≤0.0600/0.0788吨、总磷≤0.0036/0.0016吨、SS≤0.7421/0.0525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RTO焚烧炉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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