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地块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地块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
用地2023-08地块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
隆府土征预〔2023〕17号
根据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需求,我县将对土地储备项目范围内*.12平方米(折合133.586亩,以实际测量为准)国有土地开展收回及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收回国有土地范围
该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位于隆安华侨管理区,拟收回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国有土地133.586亩,共涉及1个地块,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土地储备项目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收回国有土地目的
拟作为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
三、收回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隆安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由隆安县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和隆安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隆安县宝塔医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国有土地收回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对拟收回土地项目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隆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地址:隆安华侨管 (略) 1-112号,联系电话:*)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附图: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3-08地块蓝线图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
用地2023-08地块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
隆府土征预〔2023〕17号
根据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需求,我县将对土地储备项目范围内*.12平方米(折合133.586亩,以实际测量为准)国有土地开展收回及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收回国有土地范围
该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位于隆安华侨管理区,拟收回广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国有土地133.586亩,共涉及1个地块,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土地储备项目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收回国有土地目的
拟作为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
三、收回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隆安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由隆安县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和隆安华侨管理区管理委员会(隆安县宝塔医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本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国有土地收回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对拟收回土地项目补偿标准有申请听证的权利,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隆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隆安华侨管理区房屋与征地拆迁中心(地址:隆安华侨管 (略) 1-112号,联系电话:*)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附图:隆安华侨管理区城镇开发土地储备项目用地2023-08地块蓝线图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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