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滞洪工程二期北区拟审查项目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滞洪工程二期北区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大兴区礼贤镇
公示时间:2024-03-22
受理时间:2024-03-0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施工期施工过程中扬尘、沥青烟、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尾气等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等对水环境的影响;施工机械作业产生的施工噪声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弃土、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影响分析;以及土方开挖、永久占地、临时占地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2、运行期评价运营期产生的废气(汽车尾气)、废水(生活污水)、噪声(灌溉水泵运行产生的噪声)、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植物垃圾)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严格执行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破坏项目占地外的植被,运营期对生态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改善作用;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清运至新航城西区再生水厂,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略) ,最终排入新航城西区再生水厂集中处理;废气 (略) 面定期洒水、沥青混合料采取外购方式,在现场拌合、苫布覆盖堆放物料和物料运输车辆等措施,定期的车辆、机械及设备维修与保养,使其处于最佳运行状态,营运期停车位很少并分散设置,项目周围空间开阔利于扩散,项目内部绿化率较高,有利于净化汽车尾气;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安装消声器、隔声等措施,运营期灌溉水泵为全地下式一体化泵井,本次采用低噪声水泵;施工期弃土量较大,自平衡难度较大,余土可运至周边渣土消纳场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如混凝土废料、废砖等)统一收集,及时 (略) 垃圾渣土管理部门指定的渣土消纳场;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营运期生活垃圾及植物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已上传公参
联系人:杨永辉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 (略)
建设地点:大兴区礼贤镇
公示时间:2024-03-22
受理时间:2024-03-0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施工期施工过程中扬尘、沥青烟、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尾气等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等对水环境的影响;施工机械作业产生的施工噪声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弃土、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影响分析;以及土方开挖、永久占地、临时占地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2、运行期评价运营期产生的废气(汽车尾气)、废水(生活污水)、噪声(灌溉水泵运行产生的噪声)、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植物垃圾)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严格执行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破坏项目占地外的植被,运营期对生态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改善作用;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清运至新航城西区再生水厂,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略) ,最终排入新航城西区再生水厂集中处理;废气 (略) 面定期洒水、沥青混合料采取外购方式,在现场拌合、苫布覆盖堆放物料和物料运输车辆等措施,定期的车辆、机械及设备维修与保养,使其处于最佳运行状态,营运期停车位很少并分散设置,项目周围空间开阔利于扩散,项目内部绿化率较高,有利于净化汽车尾气;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安装消声器、隔声等措施,运营期灌溉水泵为全地下式一体化泵井,本次采用低噪声水泵;施工期弃土量较大,自平衡难度较大,余土可运至周边渣土消纳场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如混凝土废料、废砖等)统一收集,及时 (略) 垃圾渣土管理部门指定的渣土消纳场;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营运期生活垃圾及植物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已上传公参
联系人:杨永辉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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