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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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级权限新设


事项详情
实施主体 (略)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机构 (略)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咨询电话0533-*咨询窗口 (略) 淄川 (略) 16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区1-40号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结果名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是否收费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县级权力来源上级授权
基本编码*实施编码*MB*D*
事项版本13.0网办深度 (略) 办
联办机构是否一次办好
到办事现场次数0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0533-*
材料邮寄收件人张文茹事项状态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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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略) 淄川 (略) 16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区1-40号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 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序号: 二楼D区1-40号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申请条件
  • 受理条件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案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免提交方式材料类型材料形式(形式)材料份数模板下载来源渠道来源渠道说明填报须知
    1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原件 纸质、电子1
    示例样本空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符合文件填写规范要求
    2「*」 消防设计文件
    原件 纸质、电子1
    示例样本无空表
    申请人自备符合文件填写规范要求
    3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原件 纸质、电子1
    示例样本空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政府部门核发以核发部门文书规格为准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原件 纸质、电子1
    示例样本空表下载
    政府部门核发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证件为准
    5「*」 《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原件 纸质、电子1
    示例样本空表下载
    申请人自备符合文件填写规范要求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办理内容审查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
    1审查对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出具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不合格意见书。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3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九条 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二)设计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三)特殊消防设计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四)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三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4受理查看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依据
    设定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展开全部 >>
    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略) 淄川 (略) 168号区行政审批服务局315房间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 0533-*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部门: (略) 淄川区人民政府

      地址: (略) 淄川区文汇街3号淄川区司法局一楼117室行政复议和应诉科

      电话:0533-*


    • 行政投诉

      部门: (略) 淄 (略)

      地址: (略) 淄川 (略) 166号

      电话:0533-*


    事项详情
    实施主体 (略)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机构 (略) 淄川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咨询电话0533-*咨询窗口 (略) 淄川 (略) 16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区1-40号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结果名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是否收费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实施主体性质授权组织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县级权力来源上级授权
    基本编码*实施编码*MB*D*
    事项版本13.0网办深度 (略)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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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办事现场次数0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0533-*
    材料邮寄收件人张文茹事项状态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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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略) 淄川 (略) 16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区1-40号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 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序号: 二楼D区1-40号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申请条件
  • 受理条件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案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免提交方式材料类型材料形式(形式)材料份数模板下载来源渠道来源渠道说明填报须知
    1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原件 纸质、电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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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自备符合文件填写规范要求
    2「*」 消防设计文件
    原件 纸质、电子1
    示例样本无空表
    申请人自备符合文件填写规范要求
    3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原件 纸质、电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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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核发政府部门核发以核发部门文书规格为准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原件 纸质、电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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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部门核发由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证件为准
    5「*」 《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原件 纸质、电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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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自备符合文件填写规范要求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办理内容审查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
    1审查对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出具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不合格意见书。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3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九条 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的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应作为技术审查的依据。(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二)设计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三)特殊消防设计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四)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三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4受理查看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依据
    设定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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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方式

    •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 (略) 淄川 (略) 168号区行政审批服务局315房间政务服务管理科

      电话投诉: 0533-*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部门: (略) 淄川区人民政府

      地址: (略) 淄川区文汇街3号淄川区司法局一楼117室行政复议和应诉科

      电话:0533-*


    • 行政投诉

      部门: (略) 淄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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