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能源察右前旗50万千瓦风光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内蒙古能源察右前旗50万千瓦风光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6日我局对化德县生物可降解/PE/PP 再生能源生产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2月20日起报告书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74-*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内蒙古能源察右前旗50万千瓦风光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 乌环审〔2024〕17号 | 2024年3月13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6日我局对化德县生物可降解/PE/PP 再生能源生产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2月20日起报告书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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