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号
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2号
现将旌阳区1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旌阳区孝泉镇周四干杂店经营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6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阳区孝泉镇周四干杂店抽检1批次山奈(购进日期:2023年9月14日),经检验,该批次山奈“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山奈1.08斤。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山奈,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 (略) 旌阳区德润金阳食品厂生产的冰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5日,四川省食 (略) (略) 益友富士批发 (略) 旌阳区德润金阳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冰糖(生产日期:2023年2月18日),经检验,该批次冰糖“干燥失重”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冰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0元,2.罚款50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冰糖,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8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旌阳区黄许镇周记干杂店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3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阳区黄许镇周记干杂店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9月14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白芷,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旌 (略) 场蔬菜区赖才菊经营的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8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 (略) 场蔬菜区赖才菊抽检1批次二荆条(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8日),经检验,该批次二荆条“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二荆条,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旌 (略) 场蔬菜区曾世英经营的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7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 (略) 场蔬菜区曾世英摊位抽检1批次二荆条(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7日),经检验,该批次二荆条“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二荆条,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 (略) 生产经营的椒盐味(广式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0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 (略) 抽检1批次椒盐味广式月饼(生产日期:2023年9月17日),经检验,该批次广式月饼“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2.罚款人民币*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广式月饼,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德阳阳光 (略) 金色维也纳店经营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0日,四川宏量 (略) 在德阳阳光 (略) 金色维也纳店抽检1批次花生米(购进日期:2023年10月9日),经检验,该批次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花生米,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 (略) 区王大姐调味品经营部经营的泡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2日,四川宏量 (略) (略) 区王大姐调味品经营部抽检1批次泡红椒(购进日期:2023年10月6日),经检验,该批次泡红椒“苯*酸及其钠盐(以苯*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泡红椒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旌阳区雪之骄海鲜经营部经营的多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4日,四川省食 (略) 在旌阳区雪之骄海鲜经营部抽检1批次多宝鱼(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2日),经检验,该批次多宝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多宝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水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旌阳区鑫大江餐饮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9日,四川省食 (略) 在旌阳区鑫大江餐饮店抽检1批次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9日),经检验,该批次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牛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水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一、 (略) 区黄敏记冒节子肥肠粉店经营的粉条(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9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 (略) (略) 区黄敏记冒节子肥肠粉店抽检1批次粉条(自制),经检验,该批次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水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二、 (略) 区何花椒干杂店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1日,四川宏量 (略) (略) 区何花椒干杂店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5月16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白芷,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三、旌阳区何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阳区何姐食品经营部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白芷,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四、谢干杂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日,四川宏量 (略) 在谢干杂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0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白芷,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五、旌阳区椒香旌城食品店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阳区椒香旌城食品店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8月5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白芷,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六、旌阳区米泓盛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淡水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四川省食 (略) 在旌阳区米泓盛水产品经营部抽检1批次淡水鲈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淡水鲈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淡水鲈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5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水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现将旌阳区16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旌阳区孝泉镇周四干杂店经营的山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6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阳区孝泉镇周四干杂店抽检1批次山奈(购进日期:2023年9月14日),经检验,该批次山奈“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山奈1.08斤。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山奈,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 (略) 旌阳区德润金阳食品厂生产的冰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5日,四川省食 (略) (略) 益友富士批发 (略) 旌阳区德润金阳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冰糖(生产日期:2023年2月18日),经检验,该批次冰糖“干燥失重”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冰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0元,2.罚款50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冰糖,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8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旌阳区黄许镇周记干杂店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3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阳区黄许镇周记干杂店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9月14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白芷,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旌 (略) 场蔬菜区赖才菊经营的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8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 (略) 场蔬菜区赖才菊抽检1批次二荆条(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8日),经检验,该批次二荆条“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二荆条,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旌 (略) 场蔬菜区曾世英经营的二荆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7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 (略) 场蔬菜区曾世英摊位抽检1批次二荆条(购进日期:2023年10月17日),经检验,该批次二荆条“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二荆条,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 (略) 生产经营的椒盐味(广式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0日, (略) 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在 (略) 抽检1批次椒盐味广式月饼(生产日期:2023年9月17日),经检验,该批次广式月饼“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脱氢*酸及其钠盐(以脱氢*酸计)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2.罚款人民币*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广式月饼,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德阳阳光 (略) 金色维也纳店经营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0日,四川宏量 (略) 在德阳阳光 (略) 金色维也纳店抽检1批次花生米(购进日期:2023年10月9日),经检验,该批次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花生米,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 (略) 区王大姐调味品经营部经营的泡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2日,四川宏量 (略) (略) 区王大姐调味品经营部抽检1批次泡红椒(购进日期:2023年10月6日),经检验,该批次泡红椒“苯*酸及其钠盐(以苯*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泡红椒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旌阳区雪之骄海鲜经营部经营的多宝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4日,四川省食 (略) 在旌阳区雪之骄海鲜经营部抽检1批次多宝鱼(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2日),经检验,该批次多宝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多宝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水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旌阳区鑫大江餐饮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9日,四川省食 (略) 在旌阳区鑫大江餐饮店抽检1批次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9日),经检验,该批次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牛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水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一、 (略) 区黄敏记冒节子肥肠粉店经营的粉条(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9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 (略) (略) 区黄敏记冒节子肥肠粉店抽检1批次粉条(自制),经检验,该批次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水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二、 (略) 区何花椒干杂店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1日,四川宏量 (略) (略) 区何花椒干杂店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5月16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白芷,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三、旌阳区何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阳区何姐食品经营部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白芷,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四、谢干杂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日,四川宏量 (略) 在谢干杂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10月20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500元。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白芷,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五、旌阳区椒香旌城食品店经营的白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四川宏量 (略) 在旌阳区椒香旌城食品店抽检1批次白芷(购进日期:2023年8月5日),经检验,该批次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白芷,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六、旌阳区米泓盛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淡水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日,四川省食 (略) 在旌阳区米泓盛水产品经营部抽检1批次淡水鲈鱼(购进日期:2023年11月1日),经检验,该批次淡水鲈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淡水鲈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5日对当事人摊位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水产品,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略) 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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