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遂宁市船山区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遂宁市船山区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船山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综合利用,防范各类涉砂违法行为滋生,促进我区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对《 (略) 船山区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7日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略) 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 (略) 船山 (略) 199号,邮政编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胡治成
联系电话:0825-*
(略) 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8日
(略) 船山区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综合利用,防范各类涉砂违法行为滋生,促进我区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具体范围包括:
(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依法按程序确定为项目自用部分的除外)。
(二)河道清淤疏浚、航道维护性疏浚以及水利、水电、航电、电航、航道整治、市政等涉水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且需上岸综合利用的砂石资源(以下简称河道疏浚砂)。
(三)对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
(四)其他应当属于国有的砂石资源。
第三条全区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四条砂石资源应优先保障船山区重点工程项目和应急工程建设需要。用于应急工程的,按照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砂石资源需经评估后 (略) 进行公开处置,拍卖所得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条区政 (略) (略) ( (略) )作为具体处置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章 砂石资源管理
第七条砂石资源处置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砂石资源管理流程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一)土地出让前期的砂石资源管理
在土地出让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告知宗地受让方,明确地下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并明确出让、划拨、流转宗地的地下砂石资 (略) 统一接管,通过协议、划拨等方式取得宗地使用权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书面方式告知宗地受让方。
(二)土地供应阶段的砂石资源管理
宗地出让、划拨、流转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通知宗地受让方、区 (略) ,按照相关要求签订砂石接管协议。
(三)项目开工申报阶段砂石管理
1.砂石接管量确定。建设项目在申报开工前,宗地受让方(项目建设方)需将正式设计图纸及地勘报告交区国资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区国资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勘测机构核定项目地下砂石资源储量。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和地下砂石资源储量编制《建设项目地下砂石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利用方案》),并组织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会审,各部门形成一致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略) 及宗地受让方(项目建设方)。
2.砂石接管协议签订。 (略) 应根据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利用方案及时与宗地受让方签订砂石接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及砂石管理工作要求,做好砂石资源接管工作。项目建设牵头或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开工手续时,应督促建设项目签订砂石接管协议。
(四)项目建设开挖阶段砂石管理
1.砂石资源储量核准。对开挖后,砂石资源储量与勘测结果不一致的, (略) 应于当日向区国资局报告,由区国资局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项目业主及第三方勘测单位共同确认砂石实际储量,并重新核定砂石接管量。根据重新核定的砂石接管量, (略) 完成相关印证材料收集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国资局审查,通 (略) 与项目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对于不符合接管标准的弃土, (略) 通知项目建设业主运输至指定堆场进行堆放。
2.砂石开挖现场监督。 (略) 应建立信息化监管系统,对建设项目现场砂石开挖、倒运等情况进行监管。对砂石储量在5000方以上的项目, (略) 应设置现场监控系统,且数据存储期限不低于3个月。
3.砂石接管运输管理。砂石运输单位在开展砂石资源运输工作前,应制定运输方案抄送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和区国资局。 (略) 按照运输方案进行砂石接管,建立详细的接管方量台账,并支付砂石接管费。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交通运输局、 (略) 应对砂石的离场、运输、接管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全区范围砂石(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砂石资源经营活动的管理
1.砂石接管及费用补偿。签订《砂石接管协议》后,宗地受让方在开挖至连砂石层时,由宗地受让方正式通知区国资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确认砂石质量。 (略) 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计量, (略) 组织机械、车辆进行转运。如因施工环境影响需由宗地受让方或中标施工单位进行转运的, (略) 结合现行砂石运输单价, (略) 场价格,确定转运补偿费用,经区国资局初审后报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组织会审,经审议通过后执行,具体金额在《砂石接管协议》中明确。 (略) 应按照《砂石接管协议》,及时向宗地受让方或中标施工单位支付砂石转运补偿费用。
2.砂石加工。 (略) 负责加工或选择信誉好,经济实力雄厚的行业优质企业进行砂石加工。
3.砂石价格。由区国资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砂石的质、量、价值进行评估,拟定出让底价。 (略) (略) 公开出让。
4.经营场所建设管理。相关砂石经营场所须符合规划、土地、环保等要求。
(六)河道内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疏浚砂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征求自规、生态环境、交运、农业农村等部门同意后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实施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就河道疏浚 (略) 签订接管处置协议,不得擅自将河道疏浚砂进行处置。
第八条严厉打击涉及砂石资源违法私售行为。严格禁止宗地受让方或土地使用方或建设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宗地地下砂石资源。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明确职能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上级部门、领导关于砂石资源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切实履职尽责开展砂石行业管理,促进砂石行业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
(二)区委绩效办负责检查督导各成员单位和各相关乡镇落实砂石行业管理工作情况,同时把处理群众信访、依法打击违法开采、保护合法开采纳入对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三)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监督相关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情况,对因履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进行追责问责,严肃查处涉砂腐败问题。
(四)区国资局负责委托第三方勘查机构进行储量勘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砂石的质、量、价值进行评估;对国有企业砂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考核;会同相关单位计算砂石结算价款。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河道外砂石综合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编制《利用方案》;负责对在河道外违法采砂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
(六)区水利局负责对全区河道砂石综合利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是河道疏浚及水利工程建设砂石监管责任主体;配合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涉水项目的勘查、评估机构进行砂石数量、质量核定及评估;防止疏浚清淤及水利工程清理上岸砂石被非法倒卖。
(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涉砂项目审批、备案、核准;对涉砂石企业(项目)生产线建设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管。对企业未依法将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运输交通安全监管, (略) 工程项目砂石合法合规使用的监管责任主体,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接收砂石运输方案,依法查处损害航道安全的违法采砂行为、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是 (略) 政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勘查机构核定砂石数量、质量;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土地受让方(用地单位)、项目建设业主及施工单位各类涉砂违法行为。
(十)船山生态环境局监督砂石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市公安局船山分局负责依法查办涉砂石企业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等各类涉砂犯罪活动,坚决铲除涉砂领域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略) 上运输砂石的车辆的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区应急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统筹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和其他相关单位做好砂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区经信科技局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执法检查违法事实,对违法违规涉砂石企业实施断电。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涉砂企业租赁集体土地和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界定处置工作;负责指导涉砂企业淤泥回填农田等工作。严厉查处天然水域挖砂采石违反渔业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
(十五)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砂石运输、装卸过 (略) 道路行为依法查处。
(十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严厉查处砂石加工、销售领域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按程序处置砂石资源款项上交国库。
(十八)区税务局负责对砂石企业的纳税情况核查核实,依法查处、打击、移交偷税漏税企业。
(十九)区司法局负责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大涉砂法律法规宣传。
(二十)区审计局负责对砂石资源处置全链条情况进行审计。
(二十一)区信访局负责统筹砂石管理利用工作中出现的信访事项受理、矛盾纠纷化解和信访稳定工作。
(二十二)各辖区负责辖区内砂石利用的巡查工作,准确、及时收集掌握辖区内砂石信息,发现盗采及私售砂石行为应立即联系辖区派出所进行管控,第一时间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进行举报, (略) 公安局船山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加强辖区内土地管理,制止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违规新建砂石堆场及加工点;配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做好砂石接管工作;督促所辖村(社区)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好砂石;做好群众工作。
(二十三) (略) 是区政 (略) ,是全区已办理采矿权登记和已取得采砂权许可之外砂石资源统一经营管理处置的实施主体,负责砂石资源的台账管理,建立开挖现场信息化监管系统,签订和履行《接管协议》,对砂石资源储量进行核准,开展砂石资源接管、加工、出售等工作,对砂石进行转运或组织相关运输单位进行转运;对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有权机关处置。
第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区级相关部门、各辖区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砂石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因工作失职或处置不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进一步加强船山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综合利用,防范各类涉砂违法行为滋生,促进我区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对《 (略) 船山区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7日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略) 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 (略) 船山 (略) 199号,邮政编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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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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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8日
(略) 船山区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综合利用,防范各类涉砂违法行为滋生,促进我区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具体范围包括:
(一)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依法按程序确定为项目自用部分的除外)。
(二)河道清淤疏浚、航道维护性疏浚以及水利、水电、航电、电航、航道整治、市政等涉水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且需上岸综合利用的砂石资源(以下简称河道疏浚砂)。
(三)对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
(四)其他应当属于国有的砂石资源。
第三条全区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四条砂石资源应优先保障船山区重点工程项目和应急工程建设需要。用于应急工程的,按照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砂石资源需经评估后 (略) 进行公开处置,拍卖所得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条区政 (略) (略) ( (略) )作为具体处置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章 砂石资源管理
第七条砂石资源处置应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砂石资源管理流程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一)土地出让前期的砂石资源管理
在土地出让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告知宗地受让方,明确地下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并明确出让、划拨、流转宗地的地下砂石资 (略) 统一接管,通过协议、划拨等方式取得宗地使用权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书面方式告知宗地受让方。
(二)土地供应阶段的砂石资源管理
宗地出让、划拨、流转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通知宗地受让方、区 (略) ,按照相关要求签订砂石接管协议。
(三)项目开工申报阶段砂石管理
1.砂石接管量确定。建设项目在申报开工前,宗地受让方(项目建设方)需将正式设计图纸及地勘报告交区国资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区国资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勘测机构核定项目地下砂石资源储量。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和地下砂石资源储量编制《建设项目地下砂石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利用方案》),并组织发展改革、经信科技、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会审,各部门形成一致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略) 及宗地受让方(项目建设方)。
2.砂石接管协议签订。 (略) 应根据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利用方案及时与宗地受让方签订砂石接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及砂石管理工作要求,做好砂石资源接管工作。项目建设牵头或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开工手续时,应督促建设项目签订砂石接管协议。
(四)项目建设开挖阶段砂石管理
1.砂石资源储量核准。对开挖后,砂石资源储量与勘测结果不一致的, (略) 应于当日向区国资局报告,由区国资局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项目业主及第三方勘测单位共同确认砂石实际储量,并重新核定砂石接管量。根据重新核定的砂石接管量, (略) 完成相关印证材料收集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国资局审查,通 (略) 与项目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对于不符合接管标准的弃土, (略) 通知项目建设业主运输至指定堆场进行堆放。
2.砂石开挖现场监督。 (略) 应建立信息化监管系统,对建设项目现场砂石开挖、倒运等情况进行监管。对砂石储量在5000方以上的项目, (略) 应设置现场监控系统,且数据存储期限不低于3个月。
3.砂石接管运输管理。砂石运输单位在开展砂石资源运输工作前,应制定运输方案抄送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和区国资局。 (略) 按照运输方案进行砂石接管,建立详细的接管方量台账,并支付砂石接管费。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交通运输局、 (略) 应对砂石的离场、运输、接管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全区范围砂石(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砂石资源经营活动的管理
1.砂石接管及费用补偿。签订《砂石接管协议》后,宗地受让方在开挖至连砂石层时,由宗地受让方正式通知区国资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查看,确认砂石质量。 (略) 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计量, (略) 组织机械、车辆进行转运。如因施工环境影响需由宗地受让方或中标施工单位进行转运的, (略) 结合现行砂石运输单价, (略) 场价格,确定转运补偿费用,经区国资局初审后报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组织会审,经审议通过后执行,具体金额在《砂石接管协议》中明确。 (略) 应按照《砂石接管协议》,及时向宗地受让方或中标施工单位支付砂石转运补偿费用。
2.砂石加工。 (略) 负责加工或选择信誉好,经济实力雄厚的行业优质企业进行砂石加工。
3.砂石价格。由区国资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砂石的质、量、价值进行评估,拟定出让底价。 (略) (略) 公开出让。
4.经营场所建设管理。相关砂石经营场所须符合规划、土地、环保等要求。
(六)河道内采砂管理制度
河道疏浚砂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征求自规、生态环境、交运、农业农村等部门同意后报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实施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就河道疏浚 (略) 签订接管处置协议,不得擅自将河道疏浚砂进行处置。
第八条严厉打击涉及砂石资源违法私售行为。严格禁止宗地受让方或土地使用方或建设施工方私自出售和违法使用宗地地下砂石资源。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明确职能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上级部门、领导关于砂石资源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切实履职尽责开展砂石行业管理,促进砂石行业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
(二)区委绩效办负责检查督导各成员单位和各相关乡镇落实砂石行业管理工作情况,同时把处理群众信访、依法打击违法开采、保护合法开采纳入对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三)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监督相关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情况,对因履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进行追责问责,严肃查处涉砂腐败问题。
(四)区国资局负责委托第三方勘查机构进行储量勘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砂石的质、量、价值进行评估;对国有企业砂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考核;会同相关单位计算砂石结算价款。
(五)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河道外砂石综合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编制《利用方案》;负责对在河道外违法采砂行为的查处工作,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
(六)区水利局负责对全区河道砂石综合利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是河道疏浚及水利工程建设砂石监管责任主体;配合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涉水项目的勘查、评估机构进行砂石数量、质量核定及评估;防止疏浚清淤及水利工程清理上岸砂石被非法倒卖。
(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涉砂项目审批、备案、核准;对涉砂石企业(项目)生产线建设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管。对企业未依法将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运输交通安全监管, (略) 工程项目砂石合法合规使用的监管责任主体,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接收砂石运输方案,依法查处损害航道安全的违法采砂行为、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是 (略) 政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勘查机构核定砂石数量、质量;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土地受让方(用地单位)、项目建设业主及施工单位各类涉砂违法行为。
(十)船山生态环境局监督砂石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市公安局船山分局负责依法查办涉砂石企业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等各类涉砂犯罪活动,坚决铲除涉砂领域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略) 上运输砂石的车辆的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区应急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统筹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和其他相关单位做好砂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区经信科技局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执法检查违法事实,对违法违规涉砂石企业实施断电。
(十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涉砂企业租赁集体土地和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界定处置工作;负责指导涉砂企业淤泥回填农田等工作。严厉查处天然水域挖砂采石违反渔业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
(十五)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砂石运输、装卸过 (略) 道路行为依法查处。
(十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严厉查处砂石加工、销售领域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按程序处置砂石资源款项上交国库。
(十八)区税务局负责对砂石企业的纳税情况核查核实,依法查处、打击、移交偷税漏税企业。
(十九)区司法局负责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加大涉砂法律法规宣传。
(二十)区审计局负责对砂石资源处置全链条情况进行审计。
(二十一)区信访局负责统筹砂石管理利用工作中出现的信访事项受理、矛盾纠纷化解和信访稳定工作。
(二十二)各辖区负责辖区内砂石利用的巡查工作,准确、及时收集掌握辖区内砂石信息,发现盗采及私售砂石行为应立即联系辖区派出所进行管控,第一时间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进行举报, (略) 公安局船山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加强辖区内土地管理,制止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违规新建砂石堆场及加工点;配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做好砂石接管工作;督促所辖村(社区)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好砂石;做好群众工作。
(二十三) (略) 是区政 (略) ,是全区已办理采矿权登记和已取得采砂权许可之外砂石资源统一经营管理处置的实施主体,负责砂石资源的台账管理,建立开挖现场信息化监管系统,签订和履行《接管协议》,对砂石资源储量进行核准,开展砂石资源接管、加工、出售等工作,对砂石进行转运或组织相关运输单位进行转运;对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有权机关处置。
第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区级相关部门、各辖区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砂石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因工作失职或处置不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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