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正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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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正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 (略) :

社会信用代码:*45U

法定代表人:巫文嵩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12

地址:汉源县滨湖大道三段56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协助核查废铅蓄电池转移的函》,立即对四川 (略)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023年11月1日四川迎 (略) 通过车牌号皖SE7698货车运输*千克摩托车电池至四川 (略) ,四川 (略) 不能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现场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1、四川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四川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证明四川 (略) 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3、巫文嵩、张宗军、黄森、杨永刚、李其柯、卿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授权书、职务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4、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5、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项目的位置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印证当事人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事实;

7、四川 (略) 过磅使用票据、铅锌酸蓄电池重量验收单、过磅记录表、过磅称重系统,证明四川 (略) 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收该批危险废物的事实;

8、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8日张宗军、黄森、杨永刚、李其柯、卿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四川 (略) 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收该批危险废物的事实;

9、四川迎 (略) 与四川 (略) 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证明四川 (略) 接收的该批危险废物来源;

10、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协助核查废铅蓄电池转移的函,证明案件的来源;

11、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川 (略) *吨废铅酸蓄电池和*吨含铅废物协同处置及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证明四川 (略) 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要求;

12、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无废四川系统下载的补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整改完成情况;

13、张宗军2024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该批危险废物重量差异、主客观情况。

二、违反法律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 (略) 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5日

四川 (略) :

社会信用代码:*45U

法定代表人:巫文嵩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12

地址:汉源县滨湖大道三段56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协助核查废铅蓄电池转移的函》,立即对四川 (略)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023年11月1日四川迎 (略) 通过车牌号皖SE7698货车运输*千克摩托车电池至四川 (略) ,四川 (略) 不能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现场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1、四川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四川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证明四川 (略) 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3、巫文嵩、张宗军、黄森、杨永刚、李其柯、卿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授权书、职务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4、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5、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项目的位置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印证当事人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事实;

7、四川 (略) 过磅使用票据、铅锌酸蓄电池重量验收单、过磅记录表、过磅称重系统,证明四川 (略) 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收该批危险废物的事实;

8、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8日张宗军、黄森、杨永刚、李其柯、卿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四川 (略) 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收该批危险废物的事实;

9、四川迎 (略) 与四川 (略) 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证明四川 (略) 接收的该批危险废物来源;

10、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协助核查废铅蓄电池转移的函,证明案件的来源;

11、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川 (略) *吨废铅酸蓄电池和*吨含铅废物协同处置及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证明四川 (略) 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要求;

12、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无废四川系统下载的补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整改完成情况;

13、张宗军2024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该批危险废物重量差异、主客观情况。

二、违反法律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 (略) 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5日

四川 (略) :

社会信用代码:*45U

法定代表人:巫文嵩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12

地址:汉源县滨湖大道三段56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协助核查废铅蓄电池转移的函》,立即对四川 (略)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023年11月1日四川迎 (略) 通过车牌号皖SE7698货车运输*千克摩托车电池至四川 (略) ,四川 (略) 不能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现场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1、四川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四川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证明四川 (略) 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3、巫文嵩、张宗军、黄森、杨永刚、李其柯、卿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授权书、职务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4、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5、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项目的位置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印证当事人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事实;

7、四川 (略) 过磅使用票据、铅锌酸蓄电池重量验收单、过磅记录表、过磅称重系统,证明四川 (略) 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收该批危险废物的事实;

8、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8日张宗军、黄森、杨永刚、李其柯、卿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四川 (略) 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收该批危险废物的事实;

9、四川迎 (略) 与四川 (略) 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证明四川 (略) 接收的该批危险废物来源;

10、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协助核查废铅蓄电池转移的函,证明案件的来源;

11、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川 (略) *吨废铅酸蓄电池和*吨含铅废物协同处置及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证明四川 (略) 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要求;

12、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无废四川系统下载的补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整改完成情况;

13、张宗军2024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该批危险废物重量差异、主客观情况。

二、违反法律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 (略) 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5日

四川 (略) :

社会信用代码:*45U

法定代表人:巫文嵩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12

地址:汉源县滨湖大道三段56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3年1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协助核查废铅蓄电池转移的函》,立即对四川 (略)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023年11月1日四川迎 (略) 通过车牌号皖SE7698货车运输*千克摩托车电池至四川 (略) ,四川 (略) 不能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现场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1、四川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四川 (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证明四川 (略) 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3、巫文嵩、张宗军、黄森、杨永刚、李其柯、卿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授权书、职务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4、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5、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项目的位置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6、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印证当事人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事实;

7、四川 (略) 过磅使用票据、铅锌酸蓄电池重量验收单、过磅记录表、过磅称重系统,证明四川 (略) 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收该批危险废物的事实;

8、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8日张宗军、黄森、杨永刚、李其柯、卿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四川 (略) 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接收该批危险废物的事实;

9、四川迎 (略) 与四川 (略) 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合同,证明四川 (略) 接收的该批危险废物来源;

10、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协助核查废铅蓄电池转移的函,证明案件的来源;

11、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川 (略) *吨废铅酸蓄电池和*吨含铅废物协同处置及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证明四川 (略) 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要求;

12、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无废四川系统下载的补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整改完成情况;

13、张宗军2024年1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该批危险废物重量差异、主客观情况。

二、违反法律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 (略) 银进行缴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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