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鹿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疏勒县镀锌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新疆鹿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疏勒县镀锌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3月16日,新疆 (略) 委托 (略) 承担“新疆 (略) 疏勒县镀锌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事项向公众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新疆 (略) 疏勒县镀锌厂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疏勒县表面处理园区4号地界
(3)项目性质:新建
(4)项目概要:租赁1座2959.34平方米自动化厂房,引进国内先进智能化生产线镀锌设备,以及附属配套设施设备,新建电镀锌生产线1条。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项目建设单位:新疆 (略)
联系人:吴总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地址:疏勒县表面处理园区4号地界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 (略)
联系人:叶经理
电话:0371-*
电子邮箱:*@*q.com
通信地址: (略) 中 (略) 1号郑州报业大厦B座16层
(四)公众 (略) 络链接
公众意 (略) 络链接地址:http://**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后,公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新疆 (略)
2024年3月19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3月16日,新疆 (略) 委托 (略) 承担“新疆 (略) 疏勒县镀锌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事项向公众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新疆 (略) 疏勒县镀锌厂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疏勒县表面处理园区4号地界
(3)项目性质:新建
(4)项目概要:租赁1座2959.34平方米自动化厂房,引进国内先进智能化生产线镀锌设备,以及附属配套设施设备,新建电镀锌生产线1条。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项目建设单位:新疆 (略)
联系人:吴总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地址:疏勒县表面处理园区4号地界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 (略)
联系人:叶经理
电话:0371-*
电子邮箱:*@*q.com
通信地址: (略) 中 (略) 1号郑州报业大厦B座16层
(四)公众 (略) 络链接
公众意 (略) 络链接地址:http://**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后,公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新疆 (略)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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