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境华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东莞市大境华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大境华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 (略) 61号1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大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豪旭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大境华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 (略) 清溪镇 (略) 61号1号楼101室,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地面积为*m2,建筑面积约*m2,租用已建成厂房建设,主要从事木质家具和木饰面板的加工生产,年生产木质家具6000套,年生产木饰面板*张。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开料、CNC成型、铣型、车型、钻孔、拉花、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涂胶、热压、封边、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喷漆工序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涂胶、热压、封边、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废水:项目水帘柜和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补充更换,不外排,更换废水交由有资质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 噪声: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距离衰减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4-03-1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 (略) 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大境华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 (略) 61号1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大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豪旭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大境华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 (略) 清溪镇 (略) 61号1号楼101室,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地面积为*m2,建筑面积约*m2,租用已建成厂房建设,主要从事木质家具和木饰面板的加工生产,年生产木质家具6000套,年生产木饰面板*张。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开料、CNC成型、铣型、车型、钻孔、拉花、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涂胶、热压、封边、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喷漆工序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涂胶、热压、封边、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废水:项目水帘柜和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补充更换,不外排,更换废水交由有资质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资质的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略) ,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周边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 噪声: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距离衰减措施。 固废: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略) 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三同时”政策及时做好有关工作,保证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切实履行本评价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与建议,保证做到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4-03-1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 (略) 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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