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给灵山县檀圩镇湴山村民委员会苏屋生产队、四平生产队、佛子塘生产队、中谢生产队、下谢生产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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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拨用给灵山县檀圩镇湴山村民委员会苏屋生产队、四平生产队、佛子塘生产队、中谢生产队、下谢生产队的批复

灵山县檀圩镇湴山村民委员会苏屋生产队、四平生产队、佛子塘生产队、中谢生产队、下谢生产队:

送来《关于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手续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檀圩镇湴山村委苏屋村 (略) 边、面积共*.00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拨用给你们生产队,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0.6,建筑系数≥30%,绿地率≤2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4G〕10号核定为准。

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亦不得非法处置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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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灵山县檀圩镇湴山村民委员会苏屋生产队、四平生产队、佛子塘生产队、中谢生产队、下谢生产队:

送来《关于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手续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檀圩镇湴山村委苏屋村 (略) 边、面积共*.00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拨用给你们生产队,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0.6,建筑系数≥30%,绿地率≤2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4G〕10号核定为准。

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亦不得非法处置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灵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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