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仁县白陂乡城下村瓦宅至张家灌溉水渠新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崇仁县白陂乡城下村瓦宅至张家灌溉水渠新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崇仁县白陂乡城下村瓦宅至张家灌溉水渠新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崇仁县白陂乡人民政府:
报来《崇仁县白陂乡城下村瓦宅至张家灌溉水渠新建工程》(白府字〔2024〕2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了有效提高沟渠的排灌能力,为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实现绿色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利保障,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2401-*-04-05-*项目,项目单位为崇仁县白陂乡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崇仁县白陂乡城下村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水渠清淤、浆砌石护堤修建,渠道宽5米,平均高度2米,长度900米。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6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资金和其他资金。
六、招标内容: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招投标,实行工程监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并加强项目管理。本项目招标事项,按照《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
八、请崇仁县白陂乡人民政府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崇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崇仁县白陂乡人民政府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4年2月21日
关于崇仁县白陂乡城下村瓦宅至张家灌溉水渠新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崇仁县白陂乡人民政府:
报来《崇仁县白陂乡城下村瓦宅至张家灌溉水渠新建工程》(白府字〔2024〕2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了有效提高沟渠的排灌能力,为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实现绿色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利保障,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2401-*-04-05-*项目,项目单位为崇仁县白陂乡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崇仁县白陂乡城下村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水渠清淤、浆砌石护堤修建,渠道宽5米,平均高度2米,长度900米。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6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上级资金和其他资金。
六、招标内容: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招投标,实行工程监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并加强项目管理。本项目招标事项,按照《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
八、请崇仁县白陂乡人民政府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崇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崇仁县白陂乡人民政府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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