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住建局关于石嘴山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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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住建局关于石嘴山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燃气企业:

为 (略) 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等规范标准, (略) 实际情况,现 (略) 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定义

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 (略) 等的总称, (略) 门站以外的长输管道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二、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定义

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充装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同距确定。

三、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根据管道的压力分级,按以下确定:

(一)最小保护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米至15.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柜)、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四、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一)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五、涉气施工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请求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15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四)建设工程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获取准确的地下或周边燃气设施现状资料,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指导,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五)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保护范围禁止行为的,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六、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相关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保护。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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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燃气企业:

为 (略) 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等规范标准, (略) 实际情况,现 (略) 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定义

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 (略) 等的总称, (略) 门站以外的长输管道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二、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定义

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充装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同距确定。

三、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根据管道的压力分级,按以下确定:

(一)最小保护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米至15.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柜)、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四、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一)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 (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五、涉气施工注意事项及相关要求

(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有权请求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15日书面告知燃气经营者,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四)建设工程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获取准确的地下或周边燃气设施现状资料,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指导,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五)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保护范围禁止行为的,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六、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相关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保护。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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